广东省茂名市的三名男子,流窜于江西省和广东省的六个县,其中一人冒充当地知名企业工作人员,要求农资店代为购买指定产品并给予回扣,将假冒产品销售给对方骗取被害人财物。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温真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从为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其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温真林邀被告人彭从为进行诈骗,彭从为答应后又邀被告人陈其和合伙行骗并进行分工。他们使用彭从为或温真林的轿车流窜作案,并将购买的假消毒粉装在车上随机行骗。每到一个地方就先在当地购买好新的手机卡,并以当地相对比较有名的企业为幌子,找到当地农资店,由彭从为自称是当地企业的工作人员,要在该农资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化肥,由此拿到农资店老板的电话。后三人分饰不同角色,以代购消毒粉可得回扣为诱饵,骗取农资店主购买其假消毒粉的货款。自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三被告人在江西省全南县、安远县、寻乌县、会昌县、广东省平远县、梅县作案七次,以上述方式共骗取人民币6.9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真林、彭从为、陈其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温真林、彭从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且积极提供作案工具,在具体的实施、分赃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陈其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温真林、彭从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不思悔改,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温真林、彭从为、陈其和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赣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根据上诉人温真林、彭从为、陈其和诈骗的数额巨大,温真林、彭从为均系累犯、主犯,陈其和系从犯,均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对各上诉人所作的判罚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最终裁定维持原判。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