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工商总局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14-02-14
【生效日期】2014-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2月14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下一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