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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总局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14-02-14
  【生效日期】2014-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2月14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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