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工商总局令第61号
【发布日期】2014-02-14
【生效日期】2014-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2月14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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