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总局令第61号
  【发布日期】2014-02-14
  【生效日期】2014-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2月14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

扫码关注
电话/TEL

0539-8328377

传真/FAX

0539-7571002

地址/ADD

山东临沂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北50米奥德0CC写字楼9层

扫码关注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