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饲养烈犬守摊位伤人赔偿损失七千多

  夫妻二人在街道边经营水果生意时,为了安全起见,将自家的大黑狗拴在摊位旁边看摊。谁知烈犬“下口”,竟将经过摊位的原告扑倒并咬伤双腿。被告为受害人支付了两千多元的注射狂犬疫苗费用后,却不愿再赔偿原告其他费用。日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生、史某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郭某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152.5元。

  被告人赵某生、史某华系夫妻关系,在南召县城关镇古城路与黄洋路交叉口摆一水果摊位,摊位旁栓一大黑狗。原告郭某丽2013年6月21日早上去古城路与黄洋路交叉口一副食批发部买商品,二被告拴的大黑狗将原告扑倒并撕咬原告,致原告双腿受伤,血流不止。后被告史某华赶到现场,将狗拉走,原告郭某丽后被送到县卫生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注射狂犬疫苗钱由二被告支付。因伤情较重,原告到南召县城关镇卫生院门诊输液治疗四天,2013年6月25日正式办理住院手续治疗,其丈夫护理,2013年7月1日出院。经诊断伤情为左右小腿外伤,共花费医疗费671.95元,出院医嘱为:休息三周,定期复查。原告出院后因未得到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将自家烈性犬拴在路人行走的街道旁,危害公共安全并将原告咬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为动物饲养人应负赔偿责任,二被告在支付疫苗费用后其它费用仍应给付。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671.95元;2、误工费,根据2012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20732元计算,每天为56.8元,门诊治疗、住院期间加院外休息,三周误工时间为32天,误工费为56.8元×32天=1817.6元;3、护理费,原告门诊治疗和住院期间共11天,由其丈夫王某朝护理,王某朝每天工资收入213元,护理费共为213元×11天=234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7天,每天按30元计算,共计210元;5、营养费每天按10元计算,共计110元。以上五项共计515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扫码关注
电话/TEL

0539-8328377

传真/FAX

0539-7571002

地址/ADD

山东临沂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北50米奥德0CC写字楼9层

扫码关注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