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商秩发[2013]445号
【发布日期】2013-12-04
【生效日期】2013-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商秩发[2013]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局、质监局、广播影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年来,我国电视购物行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满足了广大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电视购物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的企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售后服务虚假承诺等问题突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电视传播机构的公信力。为切实整顿和规范电视购物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按照规范与发展并重、整治与建设并举的原则,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综合治理。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电视购物行为,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遏制电视购物行业违法违规多发势头,净化电视购物市场环境,引导电视购物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电视购物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商品监管,加大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疗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制播虚假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二)严格监管电视购物经营行为。严格做好电视购物广告发布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备案工作。电视媒体在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前,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责任主体。强化网络环节监管,加强对互联网经营资格、信息服务内容的审查和网络电视购物广告监测监管,禁止虚假违法的购物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
(三)加强电视购物频道诚信服务建设。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播出的购物节目要在继续坚持“诚信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商品准入、节目内容审查和售后服务标准。强化购物频道的节目制播环节管理,电视台要严格掌控频道所有权和节目编排、审查、播出权,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频道的节目和播出形态,做到如实宣传介绍所售商品;督促购物频道完善服务流程,着力改善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投诉集中环节存在的不足;推动电视购物频道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作和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宣传电视购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曝光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和涉案企业,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加强对诚信企业的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五)建立健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经营规范和行业标准,督促电视购物企业完善“冷静期”退货、保证金、第三方支付等机制。支持消费者协会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指导有关协会建立和完善会员企业诚信档案,开展行业信用评价,逐步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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