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问: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司法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先后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对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要求并积极推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纲”总揽司法行政工作;把司法行政统筹、涉及的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作为“目”,协调综合发力,创新深化做好各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做到纲举目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延伸至基层,是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分,是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整合司法行政业务职能和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司法部部署,积极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业务,探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打造县(市、区)、乡镇(街道)实体平台建设,构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在平台建设中还存在发展不平衡、平台体系不够完善、平台功能和服务有待进一步拓展、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定位难以实现,直接制约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亟需解决。
为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在全国均衡推进、落地见效,今年以来,司法部在就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部级层面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明确工作思路、任务措施、运行模式、工作保障等重点问题,从而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合理布局和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满足群众多层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问:《意见》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意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对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作了总体部署。一是明确了平台建设功能定位。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功能定位。二是明确了平台建设思路。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全国统一、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的电话热线和网络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三是明确了平台建设目标。到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0年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问: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是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窗口,请问《意见》在规范实体平台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大多集中在县(区)、乡镇(街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需求呈现多样化特点。近年来,不少地方依托司法行政现有资源和政务服务平台,着力建设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于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意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实体平台建设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重点,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名称和服务场所。《意见》规定,县(市、区)级平台名称统一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法援中心或司法局其他独立服务场所,或当地政务服务大厅等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乡镇(街道)实体平台名称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司法所或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地(市)一级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不作统一要求。在村(居)一级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