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8-01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公开“某开发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在违法建筑主体完工后,市城乡规划局仍未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该城乡规划局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不服,向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住建厅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对于此类咨询申请,法律并无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书面答复的明确规定,且被申请人已经作出答复,将其对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执法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了告知。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住建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提起本次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继续审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实体复议决定。 [意见分歧]
2017-12
法释〔2017〕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4次会议、 2017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70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12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201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20号 (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医疗
201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法释[2017]18号(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12
【裁判要旨】 假意借打手机,并趁对方不注意之机逃离现场,以此来获取财产。对于此行为如何定性,应从准确理解“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处分行为和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行为来把握,区分“处分”型出借和“非处分”型出借,“非处分”型出借并不导致“占有”关系的转移。 【案情】 年满16周岁的被告人张某指使未满14周岁的郭某,以借打手机为手段,并趁他人不注意之机快速逃离现场,以此获取财物。 2016年12月18日16时,张某和郭某来到哈尔滨一网吧,由郭某物色并选择正在专注上网的被害人吴某,吴某见对方有困难便爽快答应,并将一部价值2200元手机借给郭某。郭某装假打手机,并趁吴某不注意逃离现场。案发后,手机返还给被害人。
2017-12
裁判要旨 通过手机验证的方法,擅自使用他人已绑定银行卡的网络账号进行消费,使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财产损失,是盗窃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案情 被害人殷某的女儿曾使用过号码为159****3933的移动手机号,并用该手机号注册了美团账号,该账号绑定了殷某卡号为********6178的工商银行卡,后殷某的女儿将该手机号销号,销号后没有将银行卡解绑。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依正常程序申请办理了该159****3933的移动手机号码,使用时发现该手机号曾注册过美团账号,且绑定了银行卡,只需输入手机验证码即可支付。在此情况下,刘某多次使用该美团账户消费,致使殷某银行卡累计损失人民币4701.37元。殷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该159****3933的手机号码锁定刘某,并将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
2017-12
提出问题 在笔者近日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出现了“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不同意对其中一个孩子进行司法鉴定确认”的情况。 遇到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在无确切证据而只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是否一概不予确认,让当事人自行处理?这是否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相违背? 具体案情 林某某(男)与王某某(女)在婚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二女儿出生时,王某某娘家人在没有出示小孩医学出生证明的情况下将女孩随母姓入户在自家名下,不料却错列了关系:将“外孙女”列为“女儿”。
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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