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因病死亡,其妻饶某按照当地风俗举办酒席,收取了礼金4万余元。刘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刘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刘某的遗产,其中包括这4万元丧葬礼金。 【分歧】 饶某收取的4万元丧葬礼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刘小某能否要求分割?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所收的礼金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故该礼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但在分割时可以按照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丧葬礼金是亲朋好友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包含着人情、风俗习惯等因素,是一种特殊的金钱赠与,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可以按照风俗习惯、公序良俗以及公平原则等进行分割。 
2017-06
【案情】 刘某、石某、刘某某、邓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注入水银的骰子,邀约汪某某到茶楼一包间内打牌。在打牌过程中,石某、刘某、刘某某、邓某以汪某某打牌作弊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汪某某交出钱财。汪某某被迫将随身携带的2700元现金以及佩戴的金项链交出,并向石某出具5000元的欠条一张。事后四被告人将现金分赃并将赃物变卖后挥霍。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四被告人在一起暴力之下当场劫财和要求被害人写下欠条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一种观点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数罪,即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四被告人殴打被害人之后将被害人的款物劫走的行为构成抢劫。随后要求被害人当场写下欠条的行为因没有当场取得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犯
2017-06
我今年80岁,早于7年前,因年老身体多病,又无固定生活来源,向法院起诉,要求唯一的儿子支付赡养费。法院最终判决儿子每月支付我赡养费200元。如今,7年过去了,物价飞涨,每月200元的赡养费难以维持生活,我于最近再次找到儿子,要求增加赡养费。但此时,儿子也因病没有工作了,无经济来源,依靠唯一的女儿赡养生活。我要求孙女替儿子给付我赡养费,儿子不同意。请问,我可否要求孙女给付赡养费? 读者 李世义 李世义读者: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你可与孙女协商,让其协助你儿子一起对你尽赡养义
2017-06
酒后驾车可能被拘留,也可能被判刑。慑于法律的威严,酒后找人代驾成了司机们的共识。前几天,刚刚入职的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郑宝遇到这样一件事: 一天,谢某参加同学集会,酒后不敢自驾车回家了,就给一家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打电话,请求派人代驾。该公司接单后,指派代驾司机何某前往服务。 谁料,何某在开车送谢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谢某和车辆受到伤害。交警认定,代驾司机何某承担全部责任。 谢某的车已缴交强制险和其他车辆保险,保险公司按《保险法》相关规定,理赔近10万元。 郑宝想知道,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向代驾公司或何某追偿,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说法  
2017-06
小丽是某小学的学生,暑假期间小丽的父母工作都很忙。经人介绍,小丽妈妈让孩子参加了王老师开办的暑期托管班。一次户外活动时,小丽被托管班的小朋友小勇推倒,导致脚踝骨折。小丽妈妈将小勇和王老师的托管班起诉到法院索赔。 此时小丽妈妈才知道,王老师办的托管班并不是合法的教育机构,该托管班并未获得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小丽妈妈只能起诉小勇和王老师本人。 伤害发生时,小丽和小勇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丽和小勇在公共场所追跑打闹期间,小勇推搡小丽,是致其踝骨骨折的直接原因。两名学生均未听从老师的管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王老师作为托管班的负责人,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托管班,提供有偿服务,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存在过错,故本案确定王老师承担大部分责任。 个人、
2017-06
暑假期间,小路独自在其就读的小学院墙外玩耍时,被断落在地上的电线电击致死。失去幼子的小路父母将电力公司、该小学及小学所在村的村委会告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为小路的死亡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路触电的线路电压是非高压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该线路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小路的触电地点在其就读的小学院墙的外侧,该段线路属于小学所在村村委会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产权应归属于小学所在村村委会。小学所在村村委会由于对该线路的管理维修不当,造成线路断落,对小路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路属于未成年人,小路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故对小路的死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中法网学校
2017-06
幼儿园放暑假,4岁的小亮被送到了爷爷奶奶家。一天,爷爷奶奶带着小亮到游乐场玩耍。在玩其中一个项目时,小亮右手拇指被挤伤,并进行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小亮遗有右手拇指活动轻度受限,鉴定为十级伤残。小亮的父母将游乐场告上法庭,要求游乐场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游乐场应承担小亮合理损失的大部分责任以及后续治疗的费用。如因该事故所致,游乐场仍有义务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来源:中法网学校
2017-06
小宝是初三学生,特别喜欢摩托车。因为偷偷骑家里的摩托车,小宝没少挨训。暑假期间的一天,趁爸爸上班后,小宝又骑着家里的摩托车出门。正巧碰到邻居要出去办事,小宝就带着邻居一道上路。在路上,小宝驾车驶入逆行道时与迎面开来的一辆面包车相撞,致小宝和邻居受伤,两车损坏。当地交通大队认定小宝负事故的全责。经鉴定,邻居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小宝爸爸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小宝没有驾驶资格。邻居将小宝的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各项费用。 小宝父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监护不力造成的损害后果。现邻居要求赔偿相关费用,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小宝父亲赔偿邻居相关费用。 来源:中法网学校
2017-06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为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努力把城乡
2017-06
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改革[20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 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增强企业抗御安全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精神,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部分国有企业承办市政消防机构和企业专职消防队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等问题,规范国有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提出
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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