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64号 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电信服务合同/告知义务/有效期限/违约 裁判要点 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4日,原告刘超捷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徐州分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神州行标准卡”,手机号码为1590520xxxx,付费方式为预付费。
2016-07
指导案例63号 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诉讼/强制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裁判要点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徐加富在2007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凭空闻声,认为别人在议论他,有人要杀他,紧张害怕,夜晚不睡,随时携带刀自卫,外出躲避。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2012年11月18日4时许,被申请人在其经常居住地听到有人开车来杀他,遂携带刀和榔头欲外出撞车自
2016-07
指导案例62号 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合同诈骗/数额犯/既遂/未遂 裁判要点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新明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新明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新明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
2016-07
指导案例61号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要点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甲”“严某乙”三个股票账户,
2016-0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
2016-0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人社厅发〔2016〕80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有利于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他们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质量,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美德;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拓展护理从业人员就业渠道。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 现就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
2016-0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将深化医改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更加重要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以下简称:三医联动),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深化医改攻坚阶段的重要配套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大局,解放思想,主动作为。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推动三医联动改革,做好医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医联动的重要意义 (一)高度重视三医联动改革。
2016-07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6〕2号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主 席 2016年6月14日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
2016-07
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
2016-07
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的要求,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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