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周某、孙某三家宅基地相邻,均属同一行政村,李某与周某系东李庄自然村村民,孙某系东头自然村村民。1982年,原区政府建临姜饭店,占用李某、周某两家部分宅基地,并安排李某、周某两家各一人在饭店上班。后饭店倒闭,李某、周某两家便将饭店整理后分别居住。2007年2月,李某欲翻建房屋,周某阻止发生纠纷。李某于2008年5月21日向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镇政府调查后,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1月9日作出确权决定书。该确权决定的内容为:1.该争议的地方所有权归东李庄集体所有;2.原政府建的饭店处东临李某,西临周某,南临韦庙路,北至孙某处,东西长10.8米,南北长8米由李某保管使用;3.原政府建的饭店占用周某的地皮东西长8米,南北长13米由周某保管使用;4.该争议的集体大塘应有偿使用,由行政村研究实施方案并加盖行政村公章进行落实。该确权决定还明确规定
2016-06
近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村干部贪污危房改造资金案件,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杨某、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被告人苏某、杨某、肖某分别担任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牛头村村委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和副主任。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三人利用负责协助政府申报管理危房改造资金的职务便利,合谋采取欺骗、虚报冒领的手段,截留、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99000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苏某分得33666元,被告人杨某分得28666元,被告人肖某分得26666元。案发后,三被告人退出了贪污所得的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作为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和副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被告人在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及虚报冒领的手段,截留及套取国家危房改造扶贫资金99000元进行私分,数额较大,其
2016-06
一窗帘店女老板韦某,以扩大经营为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集资诈骗753万元,受害人数达55人。6月2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韦某被处有期徒刑14年。 44岁的韦某是广西宜州人,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经营窗帘店。2010年,为扩大规模,韦某开始向朋友借钱。最初,韦某基本能按时给付本金和高额利息,一些借款人尝到“甜头”后,开始帮她宣扬并向社会集资。 2012年开始,韦某的窗帘店入不敷出,她不得不依靠借钱维持运转,来支付前期的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债台越筑越高。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12年以来,韦某个人银行账户往来资金高达2.5亿元,涉及的银行账户600多个。 2015年以来,陆续有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以虚构用于房地产等工程项目或扩大窗帘生意为由,以高息为诱饵,直接或利用他人间接大肆向社会不特定
2016-06
一男子与他人合伙,以更换假车牌照等手段,在物流中心骗取两车铁矿粉。日前,该男子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男子范某与陆某、方某(均已判刑)预谋后,伙同林某等人(均已判刑)于2008年4月5日18时许,采取更换假牌照、涂改车帮号的方法,在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卸三道线骗得被害单位河北省某货运中心承运的铁矿粉两车,重179.02吨,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案发后,陆某退赔赃款8万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单位。2015年8月15日,潜逃7年的范某被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范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0万元,被害单位对范某表示谅解。法院认为,范某虽参与犯罪预谋,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范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已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
2016-06
今天(6月29日)下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济南“7·12劫持公交车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劫持汽车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因与他人有债务纠纷,欲与对方在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附近协商解决。2015年7月12日17时许,刘某步行来到济南市中心医院南门西侧的公交站牌处时,产生了劫持一辆公交车将其送到泉城路的想法。 当日17时10分,公交车司机董某驾驶K52路公交车在该站停靠,刘某上车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顶在司机腰部,胁迫司机直接将其送到泉城广场且中途不能停车,后在司机要求下同意让车上其他乘客下车。当车辆行驶至泺源大街银座桥附近时,刘某被司机董某、未下车的乘客李某和公安人员制服。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他曾借钱给刘某,2015年7月11日刘某给他发短信让他第二天去拿钱。7月12日下午刘某见到他说没弄到钱。为了让
2016-06
去年以来,在楼市火爆的背景下,部分二手房主的报价水涨船高,更有甚者,卖房合同都签了,还想涨价,宁愿赔偿高额违约金也要违约。近日,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经调解,卖方李女士退回定金和预付购房款,并愿意赔偿原告张某50%的违约金,共135万元。 张某购买了一套位于园区的房子,在与房主协商后,以总价260万的价格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预先交纳5万元定金和35万元购房款,合同规定在2015年8月1日之前完成过户。谁知,卖方李女士原先房屋所有权登记有误,导致无法变更过户登记,此事被耽搁了下来。去年下半年,园区房价疯涨,张某联系到卖方李女士,希望其尽快配合办理好过户登记。可已经过了约定期限半个月,李女士还是没有任何回应,张某无奈之下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配合房屋过户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张某认为自己有权要求
201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的核心任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各级法院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党建工作促进队伍建设、助推执法办案、服务司法改革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涌现出一大批党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在执法办案及党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为纪念建党95周年,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引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励广大党员干警忠诚党的事业,履行党员义务,立足本职岗位
2016-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法释〔2016〕14号 (2016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
2016-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6〕13号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
2016-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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