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以能购买到低价房为名,将租来的房子“出售”,在三年多的时间里,从种某、尹某和李某三人手中骗得800余万元。在被抓获归案后,赵某未如实供述赃款去向。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方:租房售卖涉诈骗 据检方指控,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间,赵某在朝阳区以帮助低价购买房产为名,采取租赁朝阳区天鹅湾小区房屋进行交付的手段,分别骗取被害人种某340万元、尹某275万元、李某211万元。2014年9月15日,赵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检方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指控,赵某对其诈骗尹某和李某不持异议,但称只是骗了种某120多万元,并没有指控的340万元之多。 被害人:女婿介绍没收据 据被害人种某称,2009
2016-04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今年53岁的赵某夫妇在海淀区开了一家食品店,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香烟。记者昨日获悉,夫妻两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据了解,赵某夫妇自2014年起便在自家店内偷偷售卖香烟,前去买烟的也大多是了解情况的回头客。两人有3个存放香烟的地点,分别是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的临建房,以及明光村、明光寺等地。 2015 年1月19日8时许,赵某接到电话称有人要买6箱半香烟,便到中关村南大街其临建房处取,正准备卖时被海淀区烟草局工作人员查获。海淀区烟草局工作人员带 着赵某将其另外两处的存烟查获,共起获卷烟5636条,共值96.5万余元。经鉴定,5636条卷烟中,有3975条为真品,1661条属于假冒伪劣。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年,罚款10万元;判处其妻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款5万元,没收涉案5636条香烟。
2016-04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法委保卫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 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现联合印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按照中央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直接关系到在全社会进一步弘
2016-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 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
2016-04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河北省磁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钢材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外招标,民营企业邯郸市金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依照《招标文件》投标并中标。2013年2月,河北省磁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县教育局)与物资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虽然《招标文件》对采购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做了约定,但《采购合同》仅对合同金额进行了约定,对采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和标准均未约定,交货时间、运输要求、验收事项等亦未载明。合同订立后,县教育局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物资公司采购钢材。物资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已经竣工,但县教育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物资公司采购钢材,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请求解除《采购合同》,判令县教育局赔偿物资公司经济损失。县教育局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采购合同》未对采购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标准等进行明确约定,合同
2016-04
(一)基本案情 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民营企业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以下简称古塔宾馆)之间存在供用水合同。2012年7月份之前,古塔宾馆均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交纳了水费。2012年7月初,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古塔宾馆该月水费1万多元,古塔宾馆对此提出异议,未予交纳。7月17日,自来水公司给古塔宾馆出具了该月用水量120吨、水费720元的发票,要求古塔宾馆交纳,古塔宾馆未交纳。7月24日,自来水公司为古塔宾馆更换了水表,古塔宾馆法定代表人、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会签单上签字。8月8日、9月6日,自来水公司两次向古塔宾馆送达停水通知书,限古塔宾馆分别于8月10日上午9时前补交拖欠水费11904元、9月10日上午9时前补交拖欠水费12624元,逾期不交将按有关规定实施停水处理,其后果自负。古塔宾馆因对该水费存在异议,与自来水公司交涉未果,故仍未交纳。9月3日,自
2016-04
(一)基本案情 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百业公司)、广东一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一百集团旗下六家关联公司。六家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经调查:百业公司自身债务不大,但与另外五家公司互联互保,对外担保债务竟达8亿多元;以上六家公司现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及经营,无法支付货款、银行到期贷款本息,明显丧失清偿能力;部分供货商及银行起诉六家公司并查封部分资产;若债权人通过诉讼、执行六家公司或直接申请六家公司破产清算,将导致近1300名员工失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六家公司资产优质,存在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 (二)裁判结果 2015年1月2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召集22家
2016-04
(一)基本案情 2008年,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豪投资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融豪投资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协议订立后,融豪投资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用于该项目。2014年,区政府向融豪投资公司发函称,以上协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以上协议。融豪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终止履行协议的函无效,并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解除行为是否产生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规定:“有下列情
2016-04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民营企业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开发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某商住小区项目。后青海省气象局将正在施工使用的唯一通道堵塞,造成无法施工。经诉讼及强制执行,该通道被疏通,共造成停工112天。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青海气象局支付停工产生的违约金损失、人员工资损失、监理费报酬损失、借款利息及罚息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4358404.81元。 (二)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条
2016-04
(一)基本案情 2014年,梁昌运通过招投标竞得霍国土出[2011]8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9月17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梁昌运,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5953350元,定金为400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梁昌运交纳定金400万元,并交清余下1953350元,但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依约交付土地。梁昌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800万元、退还已支付土地出让金1
2016-04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