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 告 为进一步便利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及在大陆居留、生活,公安部决定启用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自2015年9月21日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在大陆的台湾居民补发、换发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申请,同时停止签发现行本式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根据修改后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无需办理签注。仍然有效的本式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以继续使用,持证人也可申请换领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直抵口岸的台湾居民可以在设有办证机构的口岸申请办理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持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入境的台湾居民可以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证件。 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式样等,参见公安部2015年7月
2015-09
【案情回放】 2011年7月,某国家4A级风景区向社会公开发布景区内雕塑工程招标公告。9月,画家刘某将其创作的8件绘画作品交给东方文化公司,参与雕塑工程竞标。中标后经刘某授权,东方文化公司组织王某等人根据刘某绘制的8幅画稿创作完成了8幅雕塑作品。该8幅雕塑作品安置于该风景区内。2012年6月,该风景区又委托东方文化公司制作、出版了风景区旅游图册图书一套,该套旅游图册中使用了上述8幅雕塑作品的摄影图片。刘某于2013年5月以东方文化公司在涉案旅游图册中未就涉案雕塑作品为其署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同观点】 本案涉及在对室外艺术作品演绎、合理使用的特定情形下,对于原作者署名权的保护问题。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0年修正版)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在作品属于演绎作品
2015-09
裁判要旨 第三人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将从合法渠道获得的商品分包装后,为指示商品来源而合理、规范使用商品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会引发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也不会对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 第19710号中华牌图形商标、第381104号“中华”文字商标、第1540845号“Chung Hwa”字母商标的注册人均为老凤祥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均为第16类,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2013年5月17日,原告老凤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淮安苏果超市内购买了标有“中华”字样的铅笔四袋,每四支一袋的铅笔为透明包装,下方为铅笔,上方为吊牌标签。标签正面左上角标有华表图形,中下部有“Chung Hwa”、“中华牌绘图铅笔4支”及“101”标识;标签反面印有“7353-706中华牌2B铅笔2005”、“供应商:南京某商贸公司、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等字
2015-09
孙成长:我爷爷有一个女儿两个儿子,今年5月爷爷因病去世,他名下有一套房产。我父亲排行老大;姑姑前几年病逝,留下一个女儿,姑父已再婚;叔叔也结婚了,有一个儿子。爷爷刚去世时,本来商量暂时把此房出租,租金由三家均分,但近日叔叔说他在外面欠了120万元的债,无法偿还,现在法院要将此房拍卖用于还债。请问:未经我们同意,法院有权拍卖爷爷名下的房产吗? 武丽君:孙先生,法院无权擅自拍卖您爷爷名下的房产。 您爷爷去世后,这套房产作为他的遗产,由您父亲、叔叔以及姑姑的女儿共同继承,您姑姑的女儿是代位继承。这套房产已经成为您父亲等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法院如果要拍卖此房屋应取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且该房屋拍卖所得,法院只能执行您叔叔那部分的继承份额。您可以让您父亲、叔叔及姑姑的女儿就执行标的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来源:劳动午报
2015-09
储户登录钓鱼网站致银行卡被盗刷后,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驳回储户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24日,潘女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温县支行(以下简称温县建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电子银行服务。每次潘女士网上支付后均收到了中国建设银行官方客服电话95533发送给绑定手机号码的验证码短信。 2014年4月21日,潘女士收到了95533发来的一条手机短信:“您的网银即将过期,请直接点击下载并升级……”该短信与此前95533发送的短信处于同一对话框内,潘女士毫无戒备地按该短信提示进行了操作。一个小时后,潘女士账户上的10366元(含手续费)就以转账的方式被人给盗走。 之后潘女士与温县建行交涉无果,遂将温县建行告上法庭。 温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作为普通人并不具备鉴别该短信是否真实的能
2015-09
裁判要旨 以承租的房屋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合作是否构成转租,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在形式上,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是否变更;二是在结果上,是否侵犯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收益权与处分权,是否增加了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并造成出租物的毁损。 案情 2007年6月,常年居住在北京的外国人罗某夫妇与邬亮签订一份合同,将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的一间商用铺面出租给邬亮经营西餐厅,合同约定如需转租,必须取得罗某夫妇的同意。2012年上半年,罗某夫妇发现工商登记档案中有一份伪造的罗某与王艳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涉案房屋现已由王艳辉经营中餐厅。罗某夫妇认为邬亮私自将房屋转租给王艳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邬亮已经违约。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邬亮辩称其并未转租房屋,而是与王艳辉
2015-09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5〕8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相关风险,现就规范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二、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应当事先确定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发起人和基金
2015-09
广西灵川县灵田镇四联村委北山村一队的农民王建刚、李明旺、李君凤,因对补偿款分配及铁路施工方修路、修水沟等问题有争议。参加近四十位村民的堵路阻工活动,并在阻工活动中起主导作用,致使铁路救援通道建设停工近一个月,造成了严重损失。2015年9月8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建刚、李明旺、李君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王建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明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君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11月13日,灵川县灵田镇人民政府与王建刚、李明旺、李君凤所在的灵田镇四联村委北山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书面《征地协议》,协议约定征地用于贵广铁路专用救援通道及斜井。为确保集体征地款安全,北山村民小组委托四联村委领取、保管征地补偿款。王建刚、李明旺、李君凤因对
2015-09
将受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并安排人员看守,趁看守人员不备,跑出传销窝点,传销人员便追逐。9月9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安某系传销组织的业务代表,2013年3月一晚,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高某骗至上饶市信州区某菜场的传销窝点,并安排石某、袁某、邓某(均已被判刑)看守不让其离开,强制其参加传销组织。2013年5月3日,被害人趁看守人员不备开大门逃离该传销窝点,石某与被告人立马追逐被害人,致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从三楼平台坠楼。被害人全身多处摔伤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 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支付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14年11月,被告人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拘禁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
2015-09
郭美美开设赌场案于今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郭美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赵晓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北京市东城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审中,被告人郭美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构成的是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在公诉人出示的多份证人证言中,参赌人员指认郭美美多次组织赌博,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犯罪行为。郭美美表示,这些证言不真实,自己不认识对方。 在审判期间,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请求审查郭美美的庭前供述是否系合法取得。公诉人指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审阅侦查阶段的讯问视频,无辩护人提出的非法取得的情况。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郭美美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不存在非法取得的情况。 另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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