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六岁的小男孩在出租房楼顶上玩耍,不料其中一男孩不慎从楼顶掉入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父母将房东和承租人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东钟某和承租人刘某共赔偿死者父母十二万余元。 被告钟某因为生活所需多年前便在万安县涧田圩镇购买了一栋两层楼的房子。四年前钟某将房屋的二楼出租给被告刘某居住,该房有两间店面,店面也出租个他人开店,通往被告刘某租住的二楼需要经过一扇没有安装门扇的木门。二楼楼顶临近街道左侧安装了0.9米高的护栏,右侧砌了高度为9公分的砖块。 2013年10月1日下午,死者钟小(2007年11月6日出生)与被告刘某之子刘小(2007年12月4日出生)一起到被告刘某租住房屋的二楼楼顶平台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楼顶右侧掉到路面上受伤,钟小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钟小未满10周岁,依照法律规定,是无民事行
2014-05
儿子打工时不幸身亡,获百万赔偿金。一年后,儿媳拿着全部的赔偿金改嫁,婆婆将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部分。近日,记者从湖北省郧西县法院获悉,经过两轮诉讼,七旬太婆终于拿到了18.5万元赔偿金。 今年72岁的汤婆婆是郧西县土门镇邵家沟村人,2012年12月,他的儿子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一矿山打工时,不幸身亡,矿方一次性赔偿受害者家属103万元整,这笔钱打到儿媳王某的账户上。 2013年,王某改嫁。但她没有给汤婆婆一分钱赔偿金。为此,汤某将前儿媳王某和两个孙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自己应得的抚慰金。 郧西县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系对死者近亲属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为死者近亲属,汤婆婆依法可以获得相应份额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一审判决汤婆婆分得赔偿金中的25万多元。 前儿媳王某母女三人不服,于今年3月向十堰市中级人民
2014-05
原告李菲的丈夫朱某某因销售爆竹不幸被炸伤致死,被认定为工伤死亡,被告日杂公司与原告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是,六年时间过后,原告对协议有异议,以协议补偿金额少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日杂公司足额补偿金额86878.21元及按工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8874元。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驳回原告李菲的诉讼请求。 2007年2月17日,原告与丈夫朱某某在日杂公司门市部营业。次日零时许,相邻同样经营烟花爆竹的门市部突然着火并蔓延到原告经营的门市部,致原告门市部燃烧爆炸,造成正在经营的原告及丈夫朱某某 烧伤。经医院抢救,原告住院9天后出院,丈夫朱某某 住院45天,经医治无效于同年4月1日死亡。2007年10月26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某为工伤死亡。2007年12月24日,日杂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日杂公司于2008年
2014-05
2013年10月26日,河南省尉氏县居民李某驾驶踏板式电动自行车走亲戚,将步行过马路的董某撞倒,造成董某颅内出血且胸腹部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路段没有设置交通信号标志,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4年2月22日,李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检察官指出,我国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许多群众认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电动自行车驾驶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殊不知,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不仅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同样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就是说,交通肇事罪不是汽车司机的“专利”。 根据相关规定,李某所驾驶的电
2014-05
因大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74岁的母亲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胡荣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每月回家探望母亲两次。这是自去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株洲法院审结的首例精神赡养案件。 家住株洲天元区花园二村的齐女士74岁,靠退休金和收取房屋租金过日子。近年来因身体状况不佳,三个儿女轮流照顾其生活。2013年8月,齐女士病危入院。住院期间,大儿子胡荣从未前来探望,也未给予过问候。一怒之下,心寒的齐女士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以及每月的生活费和营养费。起诉前,她和小儿子一起居住。为此,她还要求胡荣每月回家探望两次。 胡荣和妻子凌某都已下岗多年,二人一直在外打零工。胡荣称,在2012年以前,相比弟弟妹妹而言,自己对母亲照顾更多。2012年后,逢年过节的时候,他还是会给母亲一些钱物,但对老
2014-05
包工头高某在白银市平川区人社局两次下发责令书后仍然拒付24人工资并逃亡外地。高某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5月22日记者获悉,高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3月,被告人高某以包工头身份组织务工人员到某建材公司劳务承包人马某处务工。6月底,被告人高某从马某处结转预付劳动报酬17万元,又从建材公司老板处多次领取劳动报酬129526元,向务工人员发放了6月份工资共计99822元,但再未发放务工人员黄某等24人7月至8月15日的工资共计104465元。2013年8月23日、26日,平川区人社局两次向高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支付拖欠工资,但高某签收后逃亡外地。(兰州晚报 记者 王万盈)
2014-05
武汉晨报 讯(记者柯美学 通讯员付静宜 姚妍)众目睽睽之下“尸体”复活了,去年8月3日,江汉区这起闹市“诈尸”案有了新进展:此案首犯获刑1年。近日,江汉区检察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事发当天,江汉区城管进行整治占道经营,一伙商贩与执法队员发生冲突。这伙商贩当街上演“城管打死人,家属披麻戴孝讨说法”的场景。不料,因“尸体”扮演者难耐高温,竟当场“复活”。 然而,这场闹剧引起电视、报纸、网络对此事铺天盖地的报道和网民们被愚弄后的愤怒,扰乱了社会秩序。 案犯李元(化名)自知捏造事实抹黑城管,“害怕报复”,遂躲去外地。去年9月13日,他在浙江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2月21日下午,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李元提起公诉,一审宣判,李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其他同伙也受到治安行政拘留等处
2014-05
京华时报5月24日报道 近日,因被指“抹黑董洁”“嗜赌成性”,演员潘粤明[微博]将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及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诉至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判决两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潘粤明资料费等4000余元。 原告潘粤明诉称,自己是著名的影视明星,出演了《新白蛇传》、《京华烟云》等数十部作品。任佳莺是董洁的经纪人。2012年10月20日,任佳莺在微博等网络上,以“董洁工作室团队”的名义,发布所谓“董洁工作室声明”,并第一时间在自己“克里小丝”微博上转发了声明。任佳莺在《声明》中声称,潘粤明故意散布关于董洁的传闻、指责董洁、找记者跟踪董洁,声明还捏造自己“嗜赌成性”、“粗暴无理”、对外“欠债”等虚假事实,还称“你,却教会了我们敢恨”“让更多不相干的人,成为你谋取私利的陪绑”等,指责自己的人格。 “声明”中的这些言词,侮辱并贬低了其人格,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潘粤明
2014-05
【案情回放】 2012年9月,南雄公司与名人公司签订三份合同向名人公司出售TPU薄膜,合同买方签字人为名人公司的职员颜红霞,合同项下货物分别由名人公司颜红霞、胡正立和名川公司季海丰签收。11月8日,名川公司发传真给南雄公司,要求对部分高透透明膜和低透透明膜调膜,落款处签署“名川季海丰”字样。11月20日,名川公司再发加盖本公司公章传真,要求南雄公司调膜。11月21日名川公司又向南雄公司发传真,要求在调膜的费用中扣除其相应损失,落款处除加盖名川公司公章外,还写有“名川财务”字样。名人公司、名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季天鹏,二公司的住所地同在一处。南雄公司供货共计25万余元,名人公司以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不予支付。南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名人公司、名川公司共同支付货款。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两公司均行
2014-05
日前,原告王某与被告承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在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被告承德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合计24168.89元。 2001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承德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5月,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当月原告即以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具备劳动争议仲裁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为请求被告支付2007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加班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
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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