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14年2月,公司安排赵某出差参加会议,赵某入住主办单位安排的某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那么,对赵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应为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间。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 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笔者认为,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期间都
2014-05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因达成和解而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执行一审判决。并且,诉讼外和解协议中排除一方强制执行申请权的约定有悖公平正义,应当无效。 案情 原告王静红为与被告顾存阳买卖合同诉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义乌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顾存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静红货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宣判后,被告顾存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一审判决王静红不再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顾存阳撤回上诉,但因双方对协议中约定另行交付纱线的数量质量产生纠纷,致使协议未能履行。后王静红向义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顾存阳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王静红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且和解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另案处理,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静红的执行申请。 裁判 义乌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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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勾结校外人员打伤同学 学校监管不到位责任难免 跑道不合格致使学生磕掉牙 学校未及时修复被判赔偿 学生课堂打闹教师未予制止 学校未尽管理义务要担责 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再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现实中,未成年人受伤案例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校园内。甚至,有人把校园安全称为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的最大威胁。那么,如果在校园内受伤,学生及其家长该如何维权呢?为此,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做一简要分析。 勾结校外人员打伤同学 打人者和学校都有责任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27日,在某民办高校,付某和同学小孙在女生宿舍因小事争吵起来。与付某关系较好的宋某、李某与被学校开除的陈某闻讯后,随即赶到女生宿舍“支援”付某。4人卸下宿舍床上的钢管对小孙连续殴打近一个小时,并强行索要了1500元才放走。次日,15岁的该校女生小吴也遭到4人同样的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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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到达美国纽约肯尼迪机场正等待航空公司提供轮椅期间,随身携带的手提包被盗。故此乘客以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航空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此乘客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中院审理了此案并维持原判。 原告朱某诉称:2012年11月30日,我从美国肯尼迪机场乘坐被告CA982航班回北京,在纽约肯尼迪机场换登机牌后,正等待航空公司提供轮椅期间手提包被盗,内有人民币18 600元、银行支票、7本证件等,当场报警,未果。2013年2月8日,专程到纽约找律师及机场要求解决此案,仍未果。为此,我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航空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109 28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航空公司辩称: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在我公司处预订“深圳-北京-纽约-北京-深圳”航空客票,其中“北京-纽约”段,去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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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夏某为补贴家用,从国外网站购买儿童药品,通过自己开设的母婴用品网店销售,一年来,其网店共销售各类进口药品161盒。由于既无药品经营资质,又没有药品进口手续,因此夏某销售的药品被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处夏某犯销售假药罪。 据检方指控,夏某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德国和美国生产的儿童药品,并在其经营的名为“××母婴全球购”的淘宝网店上销售。2013年10月24日,北京市药监局房山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在其住处当场查获普洛斯潘牌咳嗽糖浆16瓶、沐舒坦牌儿童糖浆38瓶、芭比克斯牌鼻塞通精油12瓶、儿童感冒流感滴剂11瓶。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随后夏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据悉,2012年5月,夏某在网上注册了一家名叫“××母婴全球购”的网店,店里主要销售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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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一汽车修理工帮别人修车,为了省事,未放置枕木,竟直接将千斤顶置于沙土地面,致使地面下陷倾斜、货车倾倒,而将他人压死。5月5日,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彭细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细芽系吉安县油田镇一名汽车修理工。2013年10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彭细芽应胡正辉的邀请来到油田镇老信用社的路边帮胡正辉装有收割机的货车补胎。彭细芽没有观察汽车停放的地面情况,在未放置枕木的情况下,直接将千斤顶置于沙土地面把货车右后轮顶起并拆下轮胎,后装运到其店内修补。因沙土地面无法承受千斤顶的压力而下陷致倾斜,导致装有收割机的货车倾倒,将在旁边玩耍的胡正辉之子胡某某当场压死。案发后,被告人彭细芽打电话报警。事后,被告人彭细芽已支付被害人家属2万元赔偿款。 另查明,被告人彭细芽2006年因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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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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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女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0月,双方举办订婚家宴,李某给付王某之女1.1万元订婚钱,给付王某家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戚1000元红包。结婚仪式之前,李某按照风俗到王某家,给付了彩礼2万元,还为王某之女购买了2468元戒指一枚。2013年1月31日李某与王某之女举行了结婚仪式,李某的父母给付王某之女1000元红包。婚礼后二人同居生活,2013年6月,王某之女回娘家居住不返,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李某为追要彩礼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女经人介绍相识,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订婚、举行婚礼的过程中,李某共计支付彩礼钱3.1万元。考虑到在举行婚礼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了半年之久,且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并非王某之女之初衷,故酌定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2万元。李某及其家人给付被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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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李某应聘到某建材公司工作,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又没给李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某日,李某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被混凝土泵车内突然喷射出的混凝土击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在李某受伤治疗过程中,该建材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并给予家属补偿款3.6万元。而李某家属要求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51.0452万元。遭到拒绝后,李某的妻子自行为其申报工伤,并最终得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确认。后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又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的妻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47.5330万元。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玉荣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职工是否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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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议选择审理案件的法院。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公众法制意识的逐步增强,此类协议在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值得注意的是,选择管辖法院是诉讼程序的重要问题,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会有约定无效的风险。 张某公司与安某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可向守约方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纠纷发生后,张某公司认为这一约定并未指明是原告还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属于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而提起了管辖异议。 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异议申请,法院认为,“守约”与否必须经过法院裁定,张某与安某之间的约定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了多个法院管辖的,该协议无效。 实际上,除了管辖法院的选择必须明确、唯一以外,还有很多情况可能导致双方选择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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