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要求以“纸质文本”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机关及时书面回复,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书面回复,其信息公开行为符合申请人蒋先生的要求。 2012年10月18日,蒋先生向重庆市食药监局邮寄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对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针对注射用炎琥宁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后,重庆市食药监局作出《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并送达蒋先生。蒋先生不服回复诉至法院。 蒋先生称,他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勾选的是“邮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勾选的是“纸质文本”,要求提供信息的载体形式是“纸质文本”,应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或是复印件。重庆市食药监局则认为,以特快专递书面回复公开信息,符合“邮寄”和“纸质文本”的形式要求。 一审法院
2014-05
劳动者长期没有到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也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2014年3月劳动者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36000元。5月7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原系被告百色市右江区某学校门卫,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1998年黄某因公受伤休息后一直未到学校工作,学校未要求黄某回校工作,也未与黄某书面解除劳动关系。1998年下半年,原告到其他单位从事保安工作。2013年10月,黄某向学校递交报告,提出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 同日,被告在该报告上批注1999年后学校没有续聘黄某,双方劳动关系自1999年后事实解除。2013年11月,黄某以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2014年1月2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学校存在
2014-05
车辆驾驶中意外伤人,车主可求助交强险赔付。然而,如果撞到的是宠物狗呢?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车主在赔偿宠物狗主人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拒绝向车主赔付,车主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2012年12月7日,朱女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和“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合同各一份,为其所有的小轿车投保,其中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12月21日0时起至2013年12月20日24时止。2013年10月23日7时40分,朱女士驾车从公司院内出来到了院外路上时,因没有注意将张女士饲养的白色泰迪犬(约5个月大小,市场价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压死。事故发生后朱女士报警报险,交警出具了朱女士负全责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交警组织调解,由朱女士一次性赔偿张女士损失费3000元。后朱女士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引
2014-05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3号 【发布日期】2014-04-28 【生效日期】201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勇 2014年4月2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2014-05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郭荣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72岁的李刚为逃避赔偿责任,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儿子。李刚一年后因病去世,法院判决其继承人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因李刚转让房产的行为损害了死者家属的利益,4月28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房产转让合同无效。 2011年1月29日,乌鲁木齐市72岁的李刚与同龄的张春在乌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某老年活动室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中李刚一拳把张春打倒。张春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2月19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刚犯故意伤害罪,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刚因病去世。 2012年1月27日,法院裁定该案终止审理。 2013年,张春的妻子江琴和儿子张果,将李刚的继承人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各项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刚的继承人在继承李刚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2014-05
男方李某婚前婚后共向女方罗某转账120余万元,并于婚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现李某要求罗某返还钱款和房产。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案件,终审被判决无权要求返还。 李某与罗某通过网络认识,2010年8月,罗某与前夫离婚。同年9月,罗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李某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过户至罗某名下,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李某将诉争房屋过户到罗某名下,该房屋产权属罗某单独所有。李某对该《协议书》不予认可,并称之所以将房屋过户到罗某名下是为了好好生活。李某称其婚前和婚后借款给罗某共计120余万元, 分别于婚前向其转账65万余元,婚后转账55万余元,罗某认可收到这些钱。李某称婚后转钱给罗某是因为罗某称其操持家务。罗某表示这些钱大部分用于日常花费,也有用于其个人婚前房产消费等,罗某称现在账户上已经没有钱。后双方产生矛盾,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罗某
2014-05
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陈晓红 何海涛 今天上午9时30分,备受关注的内地中式快餐连锁巨头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真功夫公司)与该公司原董事长蔡达标之间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终审落搥。二审法院在支持蔡达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外,驳回蔡达标包括“要求查阅、复制上诉人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在华南地区引发广泛关注,因企业两大控股家族决裂引发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告一段落。 要求“查账”遭拒引发知情权之争 真功夫公司内部的股权争夺一波三折,真功夫创始人之一蔡达标因经济犯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自2011年4月被公安机关羁押至今,无法自己行使股东权利。真功夫公司与蔡达标之间的这场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起源于蔡达标被刑事羁押后,委托其妹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被真功夫公司拒绝。 2012年5月25日,蔡达标向真功夫
2014-05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方舟子的妻子刘菊花诉深圳大学副教授孙海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昨日,海淀法院通报一审判决孙海峰删除侵权微博,向刘菊花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1万元。 原告刘菊花称,自己是新华通讯社记者,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之妻。孙海峰是新浪微博加V认证账户“孙海峰”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网站经营者。孙海峰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了大量针对刘菊花的内容,其中包括,自己曾是保姆、“新华社造假记者刘菊花”等。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仅仅指称某人有保姆经历,未必导致其名誉受损。但是,孙海峰宣称刘菊花靠给官员当保姆被推荐读研究生,显然是对刘菊花个人能力和品行的否定,必将导致刘菊花名誉受损。孙海峰辩称这转自网络,但其在进一步传播之前,未履行相应审核义务
2014-05
原告罗某在受让九江某公司、马某对被告袁某的债权后,因袁某不履行债务将袁某诉至该院。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因债权转让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该案中,二债权人分别将其所有的债权书面转让给原告罗某且原告罗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债权转让书邮寄至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债权让与成立。因此对原告罗某要求被告袁某归还借款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袁某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接到判决书后被告袁某表示服判,该案现已生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九江频道
2014-05
担保期限过后,债权人方起诉追究担保责任,担保人以过期为由要求免责的主张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债权人高林要求2担保人高目、时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由债务人韦山限期向债权人履行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 原告高林诉称:2008年6月,韦山在高目、时月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月息3分。经近年多次催要,上述被告始终未还。今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3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债务人韦山自认借款属实且至今未还。 被告高目辩称,保证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年内,债权人从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提出还款要求或承担保证责任,直到起诉时才知该债务未还,担保期限已过,其依法应当免除本借款的保证责任。 被告时月辩称:借款未约定保证期限,但近6年来
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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