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单某到某学校从事校车驾驶工作,双方订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单某每天的工作任务是接送教职工从学校本部前往新校区,一天一趟,每天早上8点出车,11点30分左右完成接送任务,每周工作6天。8月,单某向学校提出辞职,并要求学校支付工作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单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一周总工作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的问题,也不存在支付双休日上班的加班费问题。(来源:山东工人报辛民)
2014-04
裁判要旨 连续参保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工伤亡,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医疗保险中心在参保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接受其保费的,应当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 案情 熊正琼生于1961年3月29日,系璧山县华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从2011年8月1日至今都为熊正琼上了工伤保险。2012年6月25日上午,熊正琼在工作时摔倒受伤。华丽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向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熊正琼进行工伤认定,该局于2012年11月29日以熊正琼受伤时已满50周岁,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已终止为由,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华丽公司不服,诉至璧山法院。法院判决,撤销璧山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判决生效后,璧山县人社局于2013年5月10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013年7月1日,璧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熊正琼的伤残等级鉴定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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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李某与某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李某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2012年10月,李某应聘到某商场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时,李某提出自己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商场可以多发点工资作为补偿。商场经理考虑到这样一来,企业可以省一笔社保费,职工个人可以多拿点工资,两全其美,于是答应了李某的要求。 2013年1月10日,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工伤10级伤残。在家休养3个月后,李某提出与商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商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商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理由是,不缴社保费是李某本人提出的,且商场每月多发100元工资给李某作为补偿,双方协商未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认为,《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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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江苏南通一美容会所擅自为吴女士进行祛斑治疗,结果旧斑未祛成却增添大块新疤痕,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水芙蓉美容会所业主金某赔偿吴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返还美容费2000元。 已过40岁的吴女士系南通市通州区一家大型超市营业员。由于职业的因素,吴女士格外在意自己的形象。随着年龄的增长,其面部出现了几处明显的黄褐斑。2012年10月,吴女士来到通州区水芙蓉美容会所,与业主金某签订一份祛斑协议,祛斑费用共计6800元。当天,吴女士预付2000元。 此后,吴女士按金某要求做了E光、补水、激光等祛斑项目,但数月后,效果并不明显。2013年1月4日,金某改用药水为吴女士提取面部黄褐斑。不久,吴女士面部出现灼痛发红,脱皮结疤后又出现了凹陷。在吴女士交涉之下,金某承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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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2013年,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占该院普通民事案件的45.06%,数量之多可见一斑。 钱借出去能还回来或能追回来当然好,但有时钱借出去了无法追回,甚至诉诸法律也无法胜诉,这究竟是什么原因?若发生纠纷如何让自己掌握更有利证据?近日,鼓楼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一些真实的借贷纠纷案例,并解析其中法律关系及防范方法。 仅有汇款记录难证借款关系 2013年5月,李敏起诉要求王忠偿还自己6万元钱,李敏诉称,他和王忠是同学,一次同学聚会上,王忠说他联系到一个国家级开发项目,但缺乏资金运作,如果李敏能投资的话,将来一定会有可观回报。李敏很有兴趣,就向王忠提供的银行账户打入了6万元投资款。但时间过了一年多,李敏感觉没有什么动静,怀疑王忠所说的事情并不真实,便找他要钱。无果后,李敏告上法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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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先生被某动漫公司录用,担任3D工程师,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为给简历“贴金”,增加自己在公司中的筹码,贾先生在填写员工招聘表时写到:“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在某传媒技术公司任3D设计主管”,并签字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均真实,如有虚假视为欺诈。” 然而,贾先生工作期间,公司发现其3D设计的能力和经验一般。经调查,贾先生所填“在某传媒技术公司任3D设计主管”是虚假的,公司遂将贾先生辞退。 点评: 杨雨民律师指出,“诚实信用”是劳资双方应履行的基本原则,企业或个人如果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欺诈,将承担严重的责任。本案中,贾先生提供虚假信息,谎称自己做过主管,由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贾先生自己被辞退,也给用人单位的招聘造成了损失。 由此,用人单位对聘用者的背景调查是很重要的,还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审查员工年龄是否达到16周岁,以避免雇佣童工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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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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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4号 【发布日期】2014-03-25 【生效日期】201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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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超市分公司以员工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将该员工解雇。员工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得支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昨日判决,驳回该公司上诉请求。 2005年7月,刘某与某超市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09年12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公司聘请刘某为理货员,工资基数为2800元。 2011年12月,该公司货物损耗15万余元,占门店销售额8%.公司认为与理货员刘某严重失职有关,以此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刘某作出“最后警告”处罚。 2012年2月,公司根据《员工手册》 “员工失职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额达10000元或以上的”,属于三级失职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司可以予以辞退”的规定,以刘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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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为将自己经营公司的销项账目做平,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杨某竟让另一公司先后多次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合计抵扣税款1484720.54元。近日,杨某被重庆市垫江县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杨某系重庆鸿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1年12月,被告人杨某为了将其经营的鸿宇公司的销项账目做平,遂与重庆绍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韩某商定,由绍中公司向鸿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鸿宇公司按照所开发票的票面金额的12.5%向绍中公司支付“点子费”。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绍中公司的出纳张某在韩某的安排下,先后多次为鸿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合计票面金额15668371.4元。被告人杨某利用虚开的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垫江县国家税务局新民税务所抵扣税款1484720.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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