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人保部令第22号 【发布日期】2014-01-24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 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4-02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第26号 【发布日期】2014-01-21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第26号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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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打零工”挣钱,有活就干无活就散,从没交过工伤保险,却不幸在工作中受伤致残,这种“短期工”的工伤能否获得赔偿?又该向谁主张?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接受劳务方限期赔偿“短期工”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现年43岁的李梅系该县女市民,为补贴家用,自2011年起,多次为个体户刘海所开设的工艺品厂打零工,从事配件加工机器操作活计。刘海虽多次让李梅打零工,但从未为其缴纳过工伤保险金。 去年1月,李梅再次应邀进厂加工配件,不幸在工作中被机器挤伤右手,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李梅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医疗费均由刘海支付。原告在新农合报销医疗费5590元。后因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梅将刘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支付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只是短期临时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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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器受损 称古董索赔220万 乘机人拿不出相关凭证 法院判决厦航赔500元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晓飞 通讯员 黄硕) 自称托运的三件古董瓷器损坏,刘先生起诉厦航索赔220余万。记者今天从朝阳法院获悉,因刘先生无法证明受损瓷器价值、未做评估鉴定、亦未办理保价,法院最终判决厦航赔偿刘先生500元。 2013年4月4日晚9时,刘先生夫妇乘厦航航班从北京飞往福建。当晚7时左右,刘先生将三件瓷器放入行李箱中办理了托运。 刘先生说,他因为看到机场工作人员采用扔的方式装运行李,故办完托运手续10多分钟后即找工作人员要求取回托运行李。当晚八点多取回时发现,行李箱和里面的三件瓷器已经损坏。 厦航赔偿其新行李箱一个,但只同意赔偿瓷器损失500元。刘先生称三件瓷器均是古董,遂起诉索赔220余万。 厦航辩称,刘先生既未声明物品易碎也未保价,只同意按照100元/公斤的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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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 孙思娅)在帮助企业拿到5亿多元贷款后,企业迟迟不给居间费,文先生因此起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企业支付文先生咨询服务费300余万元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100万元。 文先生起诉称,通过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帮助某热电企业向德国贷款5亿元,项目已全部实现。该企业曾先后两次书面承诺给予其居间费用,但在融资贷款成功后,某热电公司仅以住房和车库固定资产折价支付了部分居间费43万余元,并未向他支付剩余部分的费用。文先生起诉要求某热电企业及其母公司连带支付剩余居间费及违约金。 文先生说,某热电企业曾于2006年2月向他出具承诺书,承诺给予其到账金额(税后)2%的居间费用。2007年6月,该企业将价值43万余元的一套房屋及车库支付给文先生并未继续支付。2008年10月,该企业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到账后3日给付文先生1%的咨询服务费,否则按照每日1%支付滞纳金。由于对方迟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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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记者昨天获悉,日前朝阳法院认定,于去年7月劫持一名两岁女童的男子(本报曾报道)作案时处于妄想状态,不负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存在继续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批准强制医疗。 据介绍,孔某因涉嫌绑架罪去年7月被刑拘,后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在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治疗。 朝阳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对孔某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检方认为, 经法定程序鉴定,孔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此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孔某进行强制医疗。 去年底,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孔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妄想状态,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孔某持刀实施绑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疾病尚在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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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发改委令第6号 【发布日期】2014-01-15 【生效日期】201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月15日
201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nbs
2014-02
一女子在温泉酒店内摔伤,经诊断为尾骨骨折,一怒将该酒店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温泉酒店赔偿伤者一万余元。 每年的秋冬季节正是泡温泉的旺季,宋女士也不例外。国庆黄金周的一天,宋女士带着自己的孩子来到了北京市通州区某温泉酒店,本想一解平日工作里的劳累,与孩子共度一个休闲的假日,谁知就在宋女士带着孩子到酒店内一处名为“儿童城堡”的设施处准备玩耍时,因地面湿滑,酒店亦没有在此处放置防滑标志或采取防滑措施,宋女士防不慎防,摔倒在地,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尾骨骨折。 本来想带着孩子休闲娱乐,不想自己却住进了医院。在因赔偿事宜和温泉酒店协商不下之后,宋女士一气之下将温泉酒店诉到了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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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经营烟花爆竹生意时,欠下某公司货款20万元。欠款到期后,李某与妻子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财产全部归其妻子何某所有。两人企图假借离婚来规避债务,但最终被识破,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结果判决被告李某和妻子何某共同偿还原告公司20万元。 2013年3月20日,李某因欠原告某公司货款便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注明李某于2013年4月1日前还清欠款。但是该欠款到期后李某并没有按时还款。原告某公司向李某催要该笔欠款时,李某却拿出一份离婚协议,声称其与何某已经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全部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全部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房子都归何某所有。原告某公司无奈于2013年6月17日将李某和何某一同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某与何某是在2013年3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于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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