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 【发布文号】财行[2013]523号 【发布日期】2013-12-29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23号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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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受雇于某石材厂的张某,加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张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陈某赔偿张某部分损失,其余经济损失保留诉权。后张某又以雇员人身损害为由,要求石材厂老板李某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遭到李某拒绝。 本案的焦点是:雇员下班后回家途中遭受人身损害可否要求雇主赔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第一,张某下班后回家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从事雇佣活动”的含义做了界定,即“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认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职责标准。该行为是否与受雇范围相一致或相关联,是否存在超越职责范围,是否与其履行职责有必然的联系,是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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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宾馆擅自加高建筑,影响了周围住户的采光,被周围住户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再审案件,经过审理该案得以撤诉结案。 原审原告昌某与原审被告某商务宾馆相邻防免关系纠纷一案。该案再审中,因商务宾馆在原有二层建筑物基础上加高三层建筑物,影响后邻某设计院职工住宅楼一楼住户采光而引发民事案件。原审审理当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但原审在当事人未明确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审原告所住的房屋予以买卖,将侵权之诉变更为买卖之诉,为此,原审原告昌某不服,提起再审。再审当中必须查清商务宾馆加盖部分建筑物究竟属于合法建筑,还是属于违章建筑?加盖部分建筑物是否经过城建部门审批?有无合法手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城中法院多次向城建部门就该事实进行调查,经过多次交涉,讲清利害关系,城建部门终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认定:原审被告在原有二层翻建三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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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虽发生在公司内,公安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交强险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承担责任。 案情 2012年3月6日19时许,江苏和旭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和旭公司)司机圣怀友驾驶苏A95422/苏A7062(挂)重型货车在南京金焰锶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焰公司)内发生溜坡,将位于其后下方魏信喜驾驶的装载机撞翻至坡下,造成魏信喜受伤及装载机损坏。苏A95422/苏A7062(挂)重型货车均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浙商财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6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金焰公司门口挂有“进出车辆须检查登记”以及“谨慎驾驶,切勿碰撞”字牌,限速10公里/小时标志。对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大队认为发生在公司内,未作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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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发生车祸,致本人重伤,未造成他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歧 对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本案事实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酒后驾驶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致本人重伤正是这种危害的实际表现,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基于法律解释,该司法解释中“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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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送好友到工地划地放线,却不料中途遭遇车祸,致使帮工人当场身亡、被帮工人受伤,帮工人直系亲属遭被帮工人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由帮工人储某某的继承人以其遗产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被帮工人吴某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28563.60元。 储某某与吴某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20日,储某某驾驶属自己所有的“猎豹”牌越野客车与吴某某到酉阳县某乡为吴某某准备承包的工程划地放线。14时50分,二人从工地上划完线后在返回酉阳的途中,当车行驶至酉阳县Y020(龙家坝至小湾)10km+300m处,该车失控驶离右侧,坠入140m陡坡下,造成储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酉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承担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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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家住河南省新野县某村的张某欲将自家住房翻建成两层楼房。他找到蔡某,与其签订建房合同,约定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蔡某。蔡某承包后,组织村民岳某、刘某等人共同参与施工。岳某在建房工地上做小工,主要负责传递材料、搅拌砂浆等。 同年3月27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架倾倒,岳某从二楼摔至地面,造成左股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因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岳某将包工头蔡某和房主张某一并诉到新野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蔡某认为自己与岳某一样,都是为张某建房提供劳务,自己并没有额外获得收益,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张某则辩称,自己已将住房修建工程承包给蔡某,应由蔡某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本案赔偿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从房主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蔡某作为包工头承建张某的房屋,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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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月19日凌晨,刘某在某网吧上网时,发现自己价值1339元的黑色直板小米牌手机被盗。当天上午,被告人韩某在某中学家属院门口以90元的价格从一身份不详男子处购买了这部黑色直板小米牌手机。刘某根据手机的防盗追踪功能发现其手机在韩某手中,韩某被抓获。被告人韩某被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盗窃手机之人未被抓获,作为上游的盗窃行为尚未被定罪,后行为缺乏成立的前提条件,自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独立罪名,不依赖上游犯罪已经裁判,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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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某机械加工厂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决定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经厂办公会研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可以选择退出岗位休养。钱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单位为钱某办理了内退手续,每月发放850元生活费。钱某“退休”后,每月领取的生活费可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起初还感到满意。不久,同厂比自己小4岁的女职工刘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刘某每月领取的“退休金”不但比自己高200多元,而且是到银行而不是到厂里领取。经向刘某询问,得知刘某的退休金是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的。钱某觉得大为不公,自己比刘某多工作了4年,同样都是退休,怎么相差这么多呢?钱某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自己的“退休金”也应由银行发放,并重新核定自己的“退休金”标准。市社保经办机构接到钱某的请求后,当即告知,刘某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的是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待遇,其养老金依法由社保经办机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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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文登市某公司从事起重及电气焊切割工作,双方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于不久前期满。期满当日,公司劳资人员口头通知王某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王某提出要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于是,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与王某一起到相关医疗机构查体,诊断结论为支气管病变。为进一步确诊,王某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检查,诊断结论为:支气管病变?并写明注意复查、排除尘肺。医院建议王某住院观察,以排除尘肺病。因住院费用与公司存在分歧,王某未住院观察治疗。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为由,下发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王某不服该决定,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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