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某村的老汉杨新国私拉乱接照明线路,发现线路老化后找来不具备维修电路资质的村民孙远帮忙维修,结果孙远随意用手直接接装电线时触电身亡。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认定杨新国、杨涛以及供电公司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孙远触电死亡是多个因素间接结合导致的结果,应当根据各责任人的原因力比例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判令责任各方赔偿共计16万余元。 现年72岁的老汉杨新国是江苏新沂某村人,老伴早年过世后,他就一直独身一人生活着。1996年前后,为了照明,杨新国找人从其侄子杨涛家里的照明线路上接拉到自己家里共用一条线路,但接拉线路既没有申请办理开户手续,也没有安装电表和触电保护器等设施。其后
2012-09
徐某和王某相约盗割井中电缆,王某负责下井盗割,徐某负责望风。几分钟后,徐某见王某鞋漂浮在井面,意识到王某可能掉进井里淹死。徐某因怕盗割电缆被发现,未救助也未打电话报警即自行离开。后因王某失踪,其父母报案始找到王某尸体。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王某系生前溺水死亡,无犯罪事实发生,对王某父母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王某父母以徐某未尽救助义务为由,要求徐某赔偿97527.49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该不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审理中有三种意见:一是王某是在进行违法活动中丧失生命,法律不应保护其违法行为,应驳回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二是王某虽然是在进行违法活动,但在其生命出现危急情况下,被告有救助责任,而未救助,由被告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根据公平原则,由被告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出现上述几种意见分歧,主要原因是就本案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意见不一造成的。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
20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
2012-09
【案情】 马建国,系湖南人,2000年举家从湖南到丹阳定居落户,一开始在眼镜市场搞眼镜批发业务,之后想办眼镜厂,但是由于人生地不熟,办厂缺少资金,又贷不到款,在这种情况下马建国产生了用高息吸收民间资金的想法。 从2000年起至2008年的8年时间内,马建国分别以月息1.5%、3%、5%、8%、10%不等的利率,以个人名义,用出具借条的形式向熟人、生意伙伴、朋友以及通过这些人向其他陌生人共30余人借款共计800余万元。 由于马建国最初还钱及时且
2012-09
【案情】 200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高某、陈某、白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东营前街4号楼551室,以“中金公司”或“大行情客服中心”的名义使用化名给张某等人打电话,谎称是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员工,以提供股市信息可以获得较高收益为诱饵,骗取张某等12人交纳信息咨询费或会费共计人民币46 500元。其中,被告人白某参与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6 700元。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白某被抓获,同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要点】
2012-09
【案情】 刘基金和刘基木、刘基水、刘基火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亲名下留有一套单位分配的房屋。其父母去世后,1999年9月,刘基水以父母去世后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权为由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刘基水向房地产管理局提供了书面的继承证明书、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三份。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记载了原告刘基金、第三人刘基火、刘基木的签名。继承证明书、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均由当地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地产管理局受理后,于1999年12月下发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基水。现刘基金以自己放弃继承声明书的签字系伪造以及被告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该争议房产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依法应予以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予以维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分析如下: 1.继承公证
2012-09
乌某和巴某的母亲是亲姐妹,为了亲上加亲,经两家父母撮合,2007年12月,乌某与巴某结为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都没有如实告知表兄妹关系,因此民政部门给他们颁发了结婚证书。今年4月,他们生育了一个女孩。在此后的生活中,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最终他们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法院审理认为,乌某和巴某是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乌某与巴某婚姻关系无效。 ■以案释法 审判员包慧敏称,宣告婚姻无效是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即认定为自始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2-09
丈夫孔某因犯盗窃罪入狱,李某一纸诉状要求与丈夫孔某离婚,法院准予孔某夫妇离婚,孩子小雪、小刚仍由李某抚养。然而,李某改嫁后,经常将年仅12岁的女儿、10岁的儿子弃于临时房屋中,无人照顾。这期间,孔某的弟弟主动担当起照顾侄儿、侄女的事宜。今年5月,小孔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李某对小雪、小刚的监护权,由其行使监护权。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某对儿女的监护权,指定小孔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以案释法 监护不尽责可撤销监护权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李某不能履行两个孩子的监护职责,证据充分,法院决定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小孔是被监护人小雪、小刚的亲叔叔,有固定职业和经济收入,对被监护人能够很好地照顾、教育和管理,且被监护人住
2012-09
周某(女)与丈夫张某协议离婚,本来一场看似和平的分手却因为“房价上涨”再生事端。周某认为当时折价给前夫的房屋远比自己以为的要贵,为此,她诉至密云法院要求撤销当初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她认为,张某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要求前夫再给付房屋补偿款13万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诉称:2010年9月,她与张某协议登记离婚,当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某处楼房归张某所有,张某按照2009年购买房屋时的价格进行折算后给付周某房屋补偿款6万元,但张某仅实际给付了房屋补偿款3万元。离婚后,周某通过查询得知,离婚时上述房屋的市场价格远远超过了购买时的价格,显然遭到张某欺骗。为此,周某认为她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明显具有不公平性,张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于是起诉要求撤销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
2012-09
在交通信号灯中,黄灯的意义是警示。交警部门明确规定,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然而自去年年底以来,遇到黄灯到底该不该闯,却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原因就在于,浙江省海盐县的司法工作者舒江荣因为闯黄灯被罚,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昨天下午,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舒江荣败诉。 黄灯该不该“闯”引发争议 2010年7月20日上午,海盐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荣驾驶小型轿车,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路与秦山路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越线继续行驶。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其闯
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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