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中年离异男子与外地一20多岁的年轻女子重新组建自己的家庭(未办结婚登记),并产下一子。从收破烂开始,二人通过几年的打拼和努力,生意渐渐做大并做起了废旧塑料加工生意。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几年后该男子突发脑溢血死亡。于是,期间参与公司经营的该男子的儿子趁“继母”忙于料理家事将700万元的资产私自转移至妻子处,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7月1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洋返还原告吴某183.60万元,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以原告吴某、李某和李某俊名义在上海市马陆镇购买的小产权商住楼一套归原告吴某所有。 法院查明,原告吴某,女,1984年11月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某洋,男,1987年11月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沙河铺乡。被告刘某,女,1988年6月生,与李某洋系夫妻关系。 2006年,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洋父亲李某(时已离异)在江苏省吴江市盛
2012-07
7月20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汪某赔偿原告汕头市某货运站货物损失69480元。这起审理时间较长、争议较大的纠纷案件,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汕头市某货运站系从事物流的企业。2011年7月1日,原告接受广东鹏锦实业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托运将上述公司的一批日化产品、食品及压铸机一台从揭阳运至武汉,原告与上述公司签订了托运单。同日原告将该批货物交由被告汪某承运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甲方(委托方)为汕头市某货运站,乙方(承运方)为原告汪某。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详见托运清单),从揭阳运往武汉。承运价格5800元。乙方必须保证货物安全,如出现事故必须承担经济责任。索赔金额按货物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乙方在承运途中因不可抗力发生事故导致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告知甲方并报当地公安部门,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因报
2012-07
14岁花季少女小青(化名)当众遭村民曹某辱骂,一气之下卧轨要求道歉,不想却被飞驰而来的火车撞死。事情发生后,小青的养父将曹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这起离奇的生命权纠纷案,一审认定曹某的行为与小青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判决曹某赔偿小青的父亲共计19万余元。 51岁的江苏新沂农民李某一辈子光棍,为了老有所养,在14年前抱养了小青,自此生活有了奔头。可他没有料到,女儿竟会惨遭不幸,离他而去。 去年5月14日下午1点多钟,小青和几个同学聚餐后,结伴到新沂市某村铁路附近玩耍。而曹某就住在这个铁路旁的村子里。那天中午,他恰巧遛弯路过这里,发现其放在小河沟里捕捞小龙虾的笼子被人翻动过,便怀疑是小青的同学所为,从而与同学发生争执。随后,小青出面与曹某理论,为了证明曹某的虾笼不是她的同学所动,小青与曹某赌咒起来,争执过程中,曹某当众辱骂了小青。 过了一会,小青的同学准
2012-07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2012-07
两年前,老王家花了20几万添置了一辆私家车,新车刚入手不到一年,就在去年12月前往浙江绍兴的途中突然起火,虽经消防员及时抢救,但仍然烧毁严重。没等得及公安局出具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老王就雇人把车拖回了上海。老王认为刚买一年的车,自己在车的保养上没有问题,便猜想会不会是车辆的质量问题,于是便找到与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进行沟通要求补偿,后因协商无果,老王将他们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会友途中汽车自燃 去年12月,因为好友几年不见,在朋友的邀请下,老王驾车前往浙江绍兴的朋友家。老王驾车行驶至一路口时遇红灯等待,几十秒后黄灯闪烁,他刚想起步,却听到周围人不停朝他招手、叫喊,这时他才在路人的提醒下发现车辆突然起火,烟从引擎盖两边冒出。老王赶紧下车用灭火器扑救,但仍就无法控制火势。随后,老王便拨打了火警电话,等待支援。消防大队赶至现场后,用水枪将
2012-07
超载货车因轮胎爆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毁人伤,司机起诉雇主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调解了结了该起纠纷,司机刘某获赔十万元。 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3月起,刘某受雇于张先生,驾驶载重货车从密云县某矿山向河北运送砂石料。4月16日,刘某在运送途中货车因爆胎撞到路边的护路林,货车严重受损,刘某身体亦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的两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一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张先生为刘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现金2万余元。后刘某向张先生索要其他损失,遭到拒绝,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28万余元。 诉讼中,双方对事故产生的原因产生分歧,刘某主张货车核准载重为15吨,但张先生因利益驱使要求超载,发生事故时实际载重50余吨,严重超载造成车轮爆胎产生事故。张先生承认汽车超载,但主张实际载重只为20余吨,当一个轮胎爆胎后,刘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行
2012-07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篡改房地产权证面积获取不法利益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宣城市区某地段动迁工作中,为满足被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款的要求,尽快完成动迁工作,采用涂改、挖补等办法,篡改被拆迁户薛某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中证载面积数据使用性质等事项,对证载面积由小改大。被告人陈某根据篡改后的数据做出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测算表,并填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由各被拆迁户确认签字后,将上述材料上报至宣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该中心按被告人陈某上报材料多支付薛某等八户被拆迁户大量拆迁补偿款。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还采用篡改他人《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数据的手
2012-07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于原告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致其受伤的小狗系何人饲养,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2011年1月25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原告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经过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事处门前路段时,一只小黄狗突然横过马路撞到原告所驾驶的摩托车前轮,导致原告倒地受伤,到医院治疗共花费近5万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认为其受伤害系老李饲养的狗横穿道路所致,故多次要求老李赔偿,但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认为其因被告饲养的动物与其驾驶摩托车相撞致其受伤,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对于此项主张,原告在诉讼中未
2012-07
刘某在为雇主干活时,携带四瓶矿泉水攀爬脚手架,结果不慎跌下,致使双脚足跟闭合性骨折。双方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人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原告对自身所受损害承担百分之三十的民事责任,三被告连带承担百分之七十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等共计五万五千九百五十一元六角。 2010年6月,延庆县某金属加工厂承包某公司发包的钢天棚工程,后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口头协议分包给本厂职工赵某和陈某。赵某和陈某找到熟悉彩钢板安装工作的刘某,口头约定为其帮忙安装彩钢板,日工资120元。刘某同年6月18日开始为赵某
2012-07
《劳工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安徽同曦金鹏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恩双倍工资。 2010年3月,原告谢恩进入被告金鹏铝业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也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530元、加班工资和津贴3970元,月工资总额为4500元。对原告应领取的2011年4月17日以前的工资,被告已经发放完毕。谢恩因为在日常工作中缺乏严谨,按照自己想法更改模具图纸数据,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于2010年8月受到被告的上级公司罚款500元。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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