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与胡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李某将胡某以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期间生活用品费、衣服损坏赔偿金、电动自行车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五十余万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查明,事故发生主要系因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而且速度过快造成的。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以李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超速,胡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为尽谨慎义务为由,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不认可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认为法律对非机动车的速度没有相应规定,胡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承办案件的法官向交通管理部门
2012-07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擅自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为此“二房东”成了被告,还将到手的转让费如数奉还。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覃继梅、韦玉甫返还原告宋锦盛门面转让费1万元。 2009年8月1日,被告覃继梅与房东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房东所有的罗城县东门镇民族商业街一处门面出租给被告覃继梅使用,租期6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同时约定,如需转租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房东同意。尔后,被告覃继梅与丈夫韦玉甫即共同承租该门面经营药店。2011年6月29日,二被告未经房东同意擅自与原告宋锦盛达成口头转租协议,原告支付二被告门面转让费17000元,同时,二被告将与房东签订合同交给原告看。当日,原告即将转让费17000元交付被告韦玉甫。原告使用该门面一个月,即至2011年7月底,房
2012-07
7月9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竹沟法庭审结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汪某与被告岳某分属于两个乡镇,但是相邻。原告诉称:原告于1985年与何大庙村胡庄村民组签订了《社员承包责任山证书》,承包了本组的五架山(系争议山地名称)80亩林地,被告岳某无故侵害原告林权,用钩机毁坏原告林坡。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30000元。但被告辩称该争议山地由被告所在村组在事实管理,应属于被告村组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提供的承包责任山证书证明,原告已于1985年与确山县石滚河镇何大庙村委会签订合同,该合同显示原告承包了五架山(系争议山地名称)。被告提供确山县瓦岗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记载:“关于我镇泽沟村潘湾所属五架山情况是,以土地调查我镇卫星图纸及实地描图该山地图斑号为3/8,边界清晰与石滚镇何大庙村胡庄组未显示任何争议范围。因此,该山地范围
2012-07
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打伤妻子,经村干部介入调解后,丈夫写下书面承诺,承诺不再对妻子虐待、殴打。事隔几月,丈夫却违背承诺,又先后两次将妻子打伤。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3年8月6日同居生活。后于2004年6月和2006年9月先后生育了两女孩。2009年2月1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某分别于2004年9月、2007年6月、2009年7月、2009年9月、2010年1月因家庭琐事多次将原告打伤,2010年农历2月22日被告再次将原告打伤后,经本村村支书介入调解,被告写下了不再虐待、殴打原告的承诺书。但同年12月8日、2011年6月1日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先后两次将原告打伤。原告李某遂于2012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又
2012-07
2012年6月28日,“木马计盗窃案”——朱某盗窃万丰珠宝城案宣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朱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男青年朱某原系万丰珠宝城商户常某的男朋友,经常到女朋友商铺内帮忙。二人于去年8月份分手,为此朱某多次向常某讨要分手费,常某未给,于是朱某产生了盗窃常某商铺内货物的想法。利用自己对珠宝城内环境熟悉的优势,朱某设计了“木马盗窃”的计划。10月8日晚,朱某骗自己的朋友,说是想在女朋友商铺内安装摄像头监视买卖及女朋友,将自己藏身纸箱之中,让朋友将其推入万丰珠宝城。晚上珠宝城清场后,朱某利用天花板内的消防通道先后盗窃三家商铺(包括前女友的商铺),窃取银饰、玉器、珠宝、数码相机等物品价值78万余元,还盗窃1万余元
2012-07
司机将其公司租赁的一辆小汽车停放在饭店门口时被盗,汽车出租公司将该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请求赔偿损失3.4万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承租公司已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驳回汽车出租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汽车出租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承租我方捷达汽车一辆,在被告租赁期间该车被盗,经警方查找发现该车已被犯罪分子焚毁,我方认为车辆被毁都是由于被告过失造成的,我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方各项损失共计34592.2元。 被告承租公司辩称:我公司司机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发现车辆被盗后,随即报警。由此可以确认,我公司司机停放车子的地点是在闹市区,并不是停放于偏僻的地方,我公司不可能预见到汽车停放在这样的地方也会被盗。所以我公司是尽了妥善保管义务的,所以不应当由我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
2012-07
因二楼电视机故障引发的一场大火,殃及四楼熟睡中被困家中的一名22岁女大学生不幸身亡,从而引发赔偿诉讼。本网今天获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对此作出一审判决,二楼房主奚老太一家共同赔偿受害人蔡小姐的父母62.7万余元;小区物业赔偿受害人蔡小姐的父母7万余元。 二楼火灾熏死四楼女生 2011年4月23日上午10时前,浦东新区合庆镇一小区的202室内,奚老太正与小孙女在客厅内看电视时,电视机突然黑屏,奚老太将电视机关闭后,仍发现电视机后盖冒烟,即至楼下102室求助。之后,奚老太返回家中,拔掉电视机电源插头。因发现电视机仍在冒烟,并有扩大的现象,奚老太又下楼去找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求助又找不到人。在此过程中,电视机爆炸导致202室发生火灾。因202室大门处于开启状态,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间迅速蔓延。 据一名现场目击者在消防部门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所住房间与发生火灾
2012-07
7月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高某与被告吴某婚生长女吴某君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原、被告于2009年6月2日经新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高某自愿与原告吴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吴某君、吴某钰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得的财产部分折抵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婚生长女吴某君于2010年10月15日亲笔书写证明1份,用于证明自己不想上学,并称以后绝不后悔。被告竟然支持。原告高某得知后在2011年5月7日将婚生长女吴某君接到自己身边生活至今,并在于被告协调无果后,将之诉至法院。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要求抚养长女吴某君,吴某君也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吴某君应随原告生活为宜,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长女吴某君的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考虑到
2012-07
本是车辆合法驾驶员,停车立于车边时被撞身亡,是否能获得本车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车外司机被撞身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害人家属获得保险公司的双份交强险赔偿共计2.2万元。 2011年5月16日,熊某将所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停放在长沙市嘉业物流停车坪内后,下车站立在车旁,恰遇邹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停车坪内转弯,重型货车右侧与熊能斌身体相挂后,又与停放在该车的被保险车辆相撞,将熊某挤压在两车之间,造成熊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邹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熊某家属等五人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对死者熊能斌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辩称,死者是被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的范围,不属于受害人的范畴。五原告认为,死者虽系被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员,但在涉案事故发生
2012-07
包工头车先生多次向承包人王先生讨要拖欠的劳务费,王先生却以自己只是项目经理为由推脱责任。无奈之下车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款5.6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车先生诉称,2011年,王先生将其承包的某项目中抹灰、瓦工部分工作交由他负责,后车先生带领施工队保质保量完成了相关工作,但王先生却以发包方尚未与其结算为由,仅向车先生出具了《欠条》。后经车先生多次催要,王先生均以无力支付为由予以拒绝,故车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辩称,他只是涉诉项目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因此相关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车先生应向承包单位索要劳务费。王先生还提交了承包单位做出的,任命其担任项目经理的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虽然提交了承包单位的任命书,但是其也自认已经向单位交纳了质保金。此外,负责帮助王先生联系施工队的刘某出庭作证,证
2012-07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