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铭给付原告黄光敏违约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2009年7月12日,原告黄光敏与被告张铭签订协议一份,双方就二人合伙经营热处理项目终止一事达成一致,约定:张铭同意退出双方热处理项目的合伙经营活动,黄光敏同意张铭终止与其合伙关系,终止合伙关系后,由黄光敏个人负责热处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协议签订后,一年半内张铭不得在泗洪县内(油泵厂除外)从事热处理工作,黄光敏不得到泗洪厂做阻挠或中伤等一切对张铭不利的事,协议签订后即可生效,如违约,违约方给守约方10000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张铭在泗洪县雨辰汽车配件厂(位于泗洪县瑶沟乡)从事热处理工作。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被告应按
2011-07
20刚出头的一对小青年未婚同居并生下一女,后因性格不合,两人分居,不满六个月的女儿随女方生活,并跟随母姓,男方因此拒绝支付抚育费用,女方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依法履行抚养义务。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非婚生女儿由生母监护抚养,生父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每半年付一次,至女儿18周岁止。2011年正月,20刚出头、已经未婚同居生活了三年的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高某某与魏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魏某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同年3月,高某某生下一女,并向魏某某讨要女儿的抚育费用,魏某某同意女儿跟随高某某生活,但提出要其支付抚养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女儿必须姓魏。经多次协商未果,高某某向法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
2011-07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审结一起因房市政策变化导致买房人无法贷款购买房屋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件。2010年4月15日,出卖人叶某与买受人董某在安信瑞德公司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叶某出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某号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1480000元,董某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0元以及房屋首付款200000元,剩余房款108万元整以贷款形式支付给叶某,如贷款不足108万元,以现金形式补足;若贷款因董某自身原因未获批准,由董某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叶某。后董某支付定金5万元,首付款20万元。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颁布《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董某的户籍所在地均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2011-07
赶集网”因买卖二手货而被大众熟悉,为拓展业务范围,“赶集网”的运营商鑫秀伟烨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聘用其上海地区广告代理商全博公司的原5名职员。全博公司以违约为由将鑫秀伟烨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原告全博公司诉称,2009年6月,全博公司与鑫秀伟烨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赶集网城市广告代理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接收另一方在职或离职2年内的员工为其提供服务。同时约定不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一方,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全博公司前一年代理赶集业务按照标准定价核算的全年营业额的50倍,不足50万人民币按50万元人民币赔偿对方。鑫秀伟烨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私自通过其上海分公司录用了全博公司在职或曾经任职的员工。经初步统计,全博公司2009年代理赶集业务的全年营业额为61万余元。全博公司认为,鑫秀伟烨公司已经严
2011-07
因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果不满,赵氏三姐妹在民警维持现场秩序、护送运送票箱的警车离开过程中,阻止民警执行公务,阻碍车辆通行,致该路段出京方向严重堵塞达2小时。检查机关将3姐妹公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2010年7月,赵村举行村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因对选举结果有异议,部分村民对选举票箱进行抢夺,并拦截运送票箱的警车。在民警现场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的过程中,赵三姐躺在出村方向的马路上,阻碍车辆通行。赵二姐、赵大姐则对现场执勤民警进行辱骂并拒不听从劝阻,致使众多村民在路上围观、滞留。该村公路属于市级公路,赵氏三姐妹引发的行为该村马路出京方向三条车道被严重堵塞,时间长达两个小时。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氏三姐妹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三姐妹同样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nb
2011-07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有的人机关算尽,不惜触犯刑律,最终以身试法。近日,被告人雷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雷某退赔被害人郑某、蒋某、陈某等户人家钱财合计人民币4600元。2009年9月中旬某日,雷某以在田东县林逢镇坛河村坛河屯承包土地的四川老板郑某、蒋某、陈某等十户人家乱丢垃圾污染田地为由,强行索取每户人家人民币100元的“垃圾清理费”,声称不给钱就将他们所种的辣椒苗拔掉。在雷某的威胁下,郑某、蒋某、陈某等十户人家无奈只好每户交出100元,共计人民币1000元。同年10月2日,雷某故技重施索取蒋某、陈某等九户人家每户400元,共得3600元。2010年8月16日晚,雷某又到郑某等四户家里索要400元钱财,之后被公安局当场抓获。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雷某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执行逮捕。
2011-07
谢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写,无需向银行还款,但仍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申请贷款。谢先生起诉请求确认所签借款合同无效,最终获得法院支持。2010年,银行以谢先生欠款为由,提起要求谢先生还款、要求担保人澳海集团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法院审理中,经过鉴定,银行提交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的签字不是谢先生本人书写,故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起诉。但谢先生还是因该份借款合同上了银行的黑名单,申请贷款无法成功。故此,谢先生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银行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的签名并非谢先生所签署。银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谢先生有借款事实的存在,故该合同的签订并非谢先生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由于本案谢先生仅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合同无效后的各方责任承担问题
2011-07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南京“11·26”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责任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刑。 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南京市油坊桥立交小行段在建的一座高架桥发生钢箱梁倾覆坠落事故,造成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某某等7人死亡、桥下工人林某某等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 雨花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四标段项目部五联钢箱梁吊装完毕后,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梁宗刚、总工程师邵迎等人为赶工期、施工方便等原因,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该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杨军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这一系列的因素,使得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况,当工人在桥面使用振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
2011-07
好离好散,协议离婚。双方签下房屋轿车归男方所有,女方获补偿135万元的协议。但是,张先生却在支付了20万元后借故毁约,称签约时存在重大误解,根本不需要再支付任何补偿款。为此,汪女士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先生支付汪女士115万元的一审判决。张先生和汪女士于去年1月在民政系统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商品房一套、轿车一辆归张先生所有,但因于半年内补偿汪女士135万元。双方分手后,张先生按约定,先后四次通过银行汇款向汪女士支付了20万元。由于尚有115余万元没有支付,汪女士多次催讨却屡屡遭拒,无奈之下,汪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履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张先生支付拖欠的补偿款115万元。但是,张先生却坚决不肯支付。他在法庭上陈述,说离婚协议所得的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离婚时以为是婚后的共同财产,而产生了重大误
2011-07
男青年孙某在一家饭店做服务员时与前来吃水饺的顾客宋某因水饺质量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孙某持饭店内的凳子将宋某头部砸伤。7月1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1年1月16日19时许,宋某领其儿子到许昌县兴昌路的一家饭店里吃水饺,许昌县榆林乡某村的孙某(今年29岁)在该饭店做服务员。几分钟后,孙某把宋某所要的水饺端了上来,宋某看到水饺被煮烂的比较多,没有吃,并对孙某说:“我们要的是水饺,不是馄饨。”孙某听到后喊来老板陈某,两人与宋某争辩道:“煮水饺哪有不烂的,只烂了几个。不要没事找事。”孙某、陈某和宋某三人言语不合随即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厮打中,孙某随手拿起身边的凳子朝宋某头上狠狠地砸了一下。宋某感觉头部受伤,血已流到了脸上,就紧抓住孙某不放,并让儿子打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孙某抓获,并将宋某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宋某所受损
2011-07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