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文号】法发〔2011〕9号 【发布日期】2011-04-28 【生效日期】2011-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
2011-05
被告人:马晓东。1987年12月,因介绍卖淫嫖娼被劳动教养1年。1989年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晓东侵占他人财产1案,由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市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2月,被告人马晓东经人介绍,与来沪经商的广东省饶平县饶兴蛇皮加工厂港商代理人郭长浩结识。同年8月29日,马晓东与郭长浩自上海市来到广州市。次日上午,郭长浩去深圳办事,将密码手提箱1只交给马晓东保管。马晓东在郭长浩去深圳后,撬开手提箱,窃取郭长浩在上海市的银行存款折2个,合计存款3.9万元,现金270元,以及私人图章等财物。随后,马晓东携带手提箱回到上海,先后3次从银行支取郭长浩的存款1.9万元,再次前往广州挥霍。9月下旬,马晓东返回上海后,又先后5次将郭长浩的存款余额及利息合计2.0274万元全部从银行支取,继续挥霍。郭长浩返回广州后,发现马
2011-05
原告:山东省莒县酒厂。 法定代表人:冯永森,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竹青,莒县酒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勤,莒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山东省文登酿酒厂。 法定代表人:孙敬富,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学建,文登酿酒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吕善荣,文登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原告山东省莒县酒厂以被告山东省文登酿酒厂侵害了该厂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山东省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采用与原告生产的“喜凰”牌白酒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被告生产的白酒的特定名称及装潢,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使“喜凰”牌白洒销量下降,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产品的注册商标是“天福山”牌,原告产品的注册商标是“喜凰”牌。被告生产的白酒名称是“喜凤”酒,原告生产的白酒名称是“喜凰”酒。双方
2011-05
原告:西安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振英,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俊彦,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枝棠,西安市莲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工商报社。 法定代表人:黄继才,报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力生,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国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宜,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以被告西北工商报社、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侵害其法人名誉权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88年3月18日,西北工商报刊载署名“平方”的报道中,公然散布本公司出售给西北电管局职工医院200名万元的医疗器械中,一些大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价格高出国家牌价。该报道见报后,不仅损害了本公司名誉,而且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请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被告西北工
2011-05
上诉人:蔡增雄。 委托代理人:叶青、叶乃夫,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法定代表人:杨俊声,拱北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徐作朴,拱北海关高级关务监督。 委托代理人:罗平隆,珠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增雄因走私香烟受到拱北海关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珠中法行审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1989年10月16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 1989年3月3日凌晨,拱北海关缉私艇在位于我国内海东经114度35分45秒,北纬22度10分50秒,即珠海市担杆岛附近海域,查获截停“光大二号”货轮。该轮的载重量为3000吨,船上有船员31人,船舱内装有废铁500吨,瓷土500吨,甲板上堆放有用塑料袋加封特别包装的“555”、“健牌”等外国产香烟4760箱(23.8万条)。随船携带的载货清单只
2011-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10号 【发布日期】2011-04-27 【生效日期】2011-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1-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8号 【发布日期】2011-04-25 【生效日期】2011-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8号)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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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9号 【发布日期】2011-04-25 【生效日期】2011-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9号)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正确适用《
2011-05
原告:陈立洲。 原告:王雁。 委托代理人:王晓斌,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江电影制片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长城,珠江电影制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康,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制片部副主任。 被告:王进。 委托代理人:于得水,珠江电影制片公司艺术研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小英,广州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1987年9月29日,原告陈立洲、王雁以被告王进侵害其电影文学剧本《寡妇村的节日》著作权为由,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原告所诉被告户籍所在地是广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珠江电影制片公司是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而没有参加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追加其为被告。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
2011-04
被告人:何存德。 被告人:李清玉。 被告人:王玉花。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酒泉分院因被告人何存德、李清玉犯盗窃罪、被告人王玉花犯窝赃罪向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9年元旦前后,被告人何存德、李清玉经密谋,决定盗窃敦煌莫高窟壁画。同年1月6日上午,何存德、李清玉携带手摇钻、螺丝刀、多用电工刀等作案工具,由玉门市乘公共汽车来到敦煌市。当晚22时许,二被告人骑着盗窃来的2辆自行车,行至莫高窟北区“465”洞窟,采用撬锁、挖洞等手段,进入洞窟,盗揭“明王及供养菩萨像”、“明王像”和“天王像”壁画各1处,面积分别为44×48厘米、52×38厘米、71.5×90厘米。次日晨,二被告人丢弃所盗自行车,乘公共汽车返回玉门市。 被告人何存德、李清玉对盗揭的壁画不满意,遂于1989年1月12日,再次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敦煌市,又窃得自行车2辆,骑至莫高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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