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良。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海。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 法定代表人:朱士信,《上海文化艺术报》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郑传本、曹海燕,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昌。 委托代理人:鲍培伦,陈敏涛,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良以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上海文化艺术报》于1987年12月18日刊登赵伟昌写的《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荡》(以下简称《索价》)的文件,虽没有点我的名,但显然指的是我。因为老山英模中只有我一个人参加了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演出。《索价》一文事实严重失实,许多报刊转载、评论,广大读者信以为真,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给我工作和精神造成极大压力和痛苦。请求《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伟昌立即停止侵害,公
2011-04
被告人:李全志。1987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端方。1987年1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学忠。1987年10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全志、魏端方、谢学忠,因犯投机倒把罪、窝藏罪,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保定分院向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全志于1984年春至1987年4月期间,与吕长友(系同案犯,已判刑)共同策划并勾结张传波、钱立堂(均系同案犯,已判刑)伪造了“河南省商丘地区冷冻厂附属生物化学制药厂人造牛黄”商标,在其兄李全忠、李全孝及其妻赵平(均系同案犯,已判刑)等人的参与下,用淀粉、盐酸黄连素、维生素B2等原料,非法制造了假人造牛黄。然后以每销售1公斤假人造年黄给5元的好处费为条件,由李全忠、李全孝先后多次卖给吕长友、尹俊起、王产杰(尹、王均系同案犯,已判刑)等人。吕长友、尹俊起、王立杰把买的假人造年黄,加价后在
2011-0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5号 【发布日期】2011-03-23 【生效日期】2011-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
2011-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
2011-04
上诉人(原审原告):支国祥。 委托代理人:张平安、陈靖祥,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孙定方,驻马店地区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新,河南泌阳县税务局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毕献星,南阳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支国祥因税务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1988〕泌法行字第01号判决,向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河南省泌阳县象河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系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84年由该乡农民付新村与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新村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5500元;承包期一年,自1984年1月起至
2011-04
原告:区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九龙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周伟航、李国,均为九龙海关干部。 原告区成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复议处罚决定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 原告区成于1987年12月4日经罗湖海关入境时,未带任何玉石器用品。12月6日,原告携带玉石器317件,放在行李中,未向海关申报,经罗湖口岸“绿色通道”(即无申报物品通道)出境,通过行李机时被查获。经广东省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原告所带玉石器中,有玉龙带钩1件,属清初文物,禁止出境;玉带钩、白玉猴各1件,属清末文物范畴;其余314件,属现代各式特种玉石工艺品。这些玉石器,估价总值人民币9580元。 1988年2月27日,罗湖海关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区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
2011-04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本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森山三郎,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涉外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魏友宏,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民、郭国订,福建省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谭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文庆,福建省福安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伟兴,上海市虹口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因被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其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1988年10月24日(86)沪海法商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5年3月2
2011-04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曼·考赫,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桂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国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恩,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宪志,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鸿礼,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因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5月11日(86)沪中经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8月3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
2011-04
被告人:王保敬。1987年6月2日被逮捕。 1988年4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以被告人王保敬犯失火罪,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6月1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保敬于1987年3月由山东省来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经同乡付邦增介绍,在西林吉林业局河湾林场承包清林。同年5月6日上午,王保敬和李红军、付邦增到河湾林场第38林班号,在第一小班和第二小班之间的百米道附近清林。上午10时30分左右,3人在百米道南侧第一小班内的一小堆径木上休息时,王保敬点火吸烟。随后,王保敬将燃着的烟头顺手往身下木头上一按,同李红军和付邦增起身去较远处清林。由于烟头未灭,引燃了周围杂草,并渐渐蔓延。12时10分左右,司机孙广成发现百米道南侧第一小班内的一木堆(即王保敬等3人休息处)附近起火,立即奔赴现场扑救,并
2011-04
被告人:包国荣。1987年7月3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以被告人包国荣犯玩忽职守罪,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6月15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包国荣于1987年5月6日阿木尔林业局和西林吉林业局管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在林场负责防火总代班工作。7日晚9时50分左右,包国荣对值班调度说:“我回家去了,有事找我。”随后,包国荣离开值班室回家。8日1时许,包国荣接到值班人员火情报警后,来到林场广播室,通知全场职工家属到广场集合,并让司机把汽车开到安全地方。但是,包国荣离开广播室后,没有去广场组织群众疏散,而与妻子,儿子等人到林场西侧的公路旁避火。由于无人组织,来到广场的群众,一片混乱。当林场司机驾驶汽车途经此地时,包国荣不顾职工家属的安危,便与妻子、儿子和其他职工共6人爬上汽车,令司机将车开到
2011-04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