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芦荟公司与私人种植户约定,由芦荟公司租赁种植户的大棚,免费发放芦荟苗,委托种植户按芦荟公司的操作规程代为种植、管理,如一年内每株芦荟长到5斤以上,芦荟公司按每亩1.2万元付给种植管理费。如超出一年才长到5斤,芦荟公司将不额外支付管理费。种植期间如出现天气异常或者经营不善,种植户不但不能得到芦荟管理费,还要赔偿芦荟苗的损失。协议订立后在经营期间恰逢政府要征用芦荟大棚所在土地,一株芦荟可以补偿4元,为芦荟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适用法律,因为芦荟公司与种植户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不是典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所以只能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来处理本案。从表面上看这个合同不但包括了大棚的租赁关系,还包括了由种植户自己承担风险的芦荟代种代管关系,很像是一个复合型的合同。但仔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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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于2001年12月27日在某银行贷款 130000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利率是千分之六,李某为张某贷款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张某及其借款担保人李某于2001年举家外出,直至某银行起诉时仍下落不明。张某外出下落不明后,某银行分别于2002年 12月18日、2004年11月10日前往张某、李某户籍所在地村向张某、李某主张债权,因张某外出下落不明,便由村委会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加盖了其单位公章。 关于某银行的催收方式是否符合主张权利的要件,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产生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李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的签章行为能够证明某银行催收的事实,该项事实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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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中的一个条款,即“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给上诉人7346.40元”,发生。争议。为此,王某以李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李某以“该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保管,自己无法支配”为由拒绝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支付公积金的义务。法院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该中心以如此支付公积金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确定的支付条件为由拒绝协助。 执行人员也对该案如何执行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是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主要条款措词不当、意思含混不清之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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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13号 【发布日期】2010-10-26 【生效日期】2010-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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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14号 【发布日期】2010-10-20 【生效日期】2010-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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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96号 【发布日期】2010-11-01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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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第三人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于2004年3月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侯镇酒业及图形”注册商标为省著名商标的书面申请,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同意并推荐,被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审查批准了“侯镇酒业及图形”注册商标为省著名商标。原告某酒厂(以下简称某厂)对被告的工商行政批准行为提出如下异议:第三人的申请材料内容虚假,违反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而且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对原告的声誉及产品销售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被告对原告的异议提出了两点反驳意见:1、认定著名商标是被告的重要职责,并且其认定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2、原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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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20日,申请人甲公司因被执行人乙公司没有在法院判决期限内支付货款35万元,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乙公司暂无实际履行能力,而在丙公司和丁公司有债权,丙公司和丁公司也认可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债权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某区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乙公司在丙公司享有的债权20万元,在丁公司享有的债权15万元。某区法院向被执行人乙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分别向丙公司和丁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乙公司以及丙公司、丁公司均未提出异议。 2003年12月31日,扣留的上述2款预期债权到期。某区法院向乙公司送达了提取在丙公司到期债权20万元和在丁公司的到期债权15万元的民事裁定书,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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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是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世友SHIYOU及图”(下称“世友”)商标的注册人。“世友”木地板及其生产工艺,通过了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 IS014025环境标志国际认证;“世友”商品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为“2006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为13.27亿元。原告先后获得“中国木地板行业知名企业”、“国家产品质量免检企业”等几十项荣誉称号; 自2002年以来,原告投入巨资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对“世友”商标及系列产品进行广泛宣传。迄今为止,原告已经在国内拥有专卖店和售后服务网点420家,覆盖全国22个省、直辖市,此外产品还远销欧美等十几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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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0日,被告滕州某水泥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向原告蒋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06年4月 18日第三人马某、刘某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10万元转让给了原告蒋某,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遂将马某、刘某转让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转让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偿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在审理中,对马某、刘某与原告蒋某之间转让债权的行为对被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刘某与原告蒋某之间转让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债权人马某、刘某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转让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蒋某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除欠原告蒋某2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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