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9月13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协议书,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出口其产品。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乙公司为甲公司办理了货物出口。在此项业务中,甲公司占用乙公司12间仓库5个月,仓储费用为30000元,因仓储费用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对该费用如何处理发生争议。在审理中,就仓储费用的负担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仓储费用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甲公司没有义务承担该笔费用。理由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可能产生。第二种观点认为,仓储费用虽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但甲公司仍有义务承担该笔费用。理由是本案中形成不当得利关系,虽然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但是甲公司实际取得了利益,而乙公司产生了相应的损失,因此构成了甲公司不当得利,应该返还不
2010-11
【基本案情】 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被告:刘某。 2003年3月6日,被保证人刘某在《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单》上签字,投保人(被保证人)为被告刘某,被保险人(权利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保险金额为218005.89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7日至2005年3月6日,并由被告刘某提供其所购车辆解放牌厢式货车抵押作为反担保。《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二条保险责任规定,本保险承担如下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证人累计3期或者贷款期限结束后仍未能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被保证人所欠本金及利息,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对于权利人
2010-10
[案情]2006年9月11 R,某市水利局认定某服饰有限公司2005年销售收入 16238.6万元。根据《防洪法》第51条第二款、《河道管理条例》第39条及《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某服饰有限公司应缴纳2006年度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81193元。限于2006年12月10日前缴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财政专户,逾期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征收决定送达后,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也未按期缴纳2006年度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某市水利局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据此裁定冻结某市服饰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款 10万元,并向某市人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暂停办理退付手续。 某市水利局于2007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07年1月23日,执行法院裁定对
2010-10
[案情]1999年被告先后3次向原告某信用社借人民币共计l万元,借款时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每笔借款均约定了归还期限。其中约定最后一笔借款归还期限至2001年9月20日,但期限分别届满后,被告术付分文。2005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书面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限定被告在同年10月15日前付清本息。被告在原告送来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但事后仍拒付。2006年8月1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原告向被告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亦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应视为对原告借款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在重新确认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依法予以支持,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本付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 &nb
2010-10
[案情]张某找到甲公司经理,谎称可办理高息存款,在正常存款利息之外,再给同等利息的好处费。甲公司经理指派副经理和财务人员按照张某的要求在乙银行开立账户,将500万元存在乙银行,其间,张某分别给副经理和财务人员好处费50万元和30万元。在将存款存人银行后,张某又持一空白卡片,谎称银行说甲公司预留印鉴不清晰,要求重新在卡片上盖具印鉴,甲公司副经理和财务人员遂在该卡片上加盖了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私章。张某利用该印鉴伪造了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私章,购买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并填写了支票金额,将500万元存款悉数提走。甲公司发现存款被转走后,及时报案,公安部门将张某抓获,根据张某的交代,逮捕了甲公司副经理和财务人员。公安机关将支票上印鉴和甲公司预留印鉴比对,发现伪造的印鉴相当高明,仅凭肉眼难以发现孰真孰假,利用仪器比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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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发布日期】2010-10-28 【生效日期】2010-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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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发布日期】2010-10-28 【生效日期】2010-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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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发布日期】2010-10-28 【生效日期】201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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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发布日期】2010-10-28 【生效日期】2011-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目
2010-10
[基本案情]: 威海市某宾馆有限公司系2003年6月经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为公司董事长,邵某、丛某、史某、冯某、慕某、夏某六人为公司股东兼董事。公司章程第3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2006年7月17日,邵某、丛某、史某、冯某、慕某、夏某6位被告董事在未向原告提议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即自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两项决议:l、罢免王某董事长职务。2、选举邵某为新董事长。 2006年9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6位被告董事召开上述董事会所作的决议。 [判决结果]:被告的六位董事没有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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