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另一方受伤,离婚时或离婚后能否获得赔偿?是否果真如民间习俗夫妻打架打了也白打?2014年9月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姻期间家暴引发赔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李某于赔偿原告康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7333.5元,驳回原告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康某(女)与被告金某(男)2012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缺点逐渐暴露出来,被告金某大男子主义凸显,并从2013年1月起经常殴打原告,并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殴打被告,康某被打后便跑回了娘家。当晚10时许,被告又跑到岳母家对原告继续殴打。岳母当即报警,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事后原告在市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其伤情经诊断为头外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为此原告花费医疗费10969.75元。康复后,原告康某坚决要求离婚,并于同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4-09
2013年11月27日下班后,王兰像往常一样骑车下班回家。途中王兰在横穿马路前大概看了一眼,发现没车就全速前进。突然,一辆摩托车向王兰驶来,撞向了她的自行车,由于摩托车没有开车灯,王兰一时没有注意到。 摩托车司机叶峰和王兰都瞬间被撞飞,两个人均躺在地上昏迷过去。路人看到后立即报警。后来,王兰在事故现场醒了过来,而叶峰被送到医院,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兰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叶峰承担次要责任。事后,王兰主动向叶峰家人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8.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
2014-09
江苏省海安县苏鸿公司的驾驶员孙某在实习期内,独自驾车驶上高速公路后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利用兜底性免责条款拒绝理赔。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兜底性免责条款不生效,赔偿原告理赔款127911.52元。 2013年11月7日6时30分,苏鸿公司的驾驶员孙某驾驶该公司小型客车在沈海高速与陈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致使苏鸿公司的小型客车发生燃烧,陈某的货车亦有损坏,公安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评估,苏鸿公司的小型客车的损失为127911.52元。 事后,苏鸿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孙某在实习期内单独上高速违反了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为由拒绝理赔。多次索赔无果后,苏鸿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海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另查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
2014-09
医学院校毕业,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也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坐堂问诊”,当起大夫。两次被福建省连城县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查扣物品并处以罚款后,仍然“痴心不改”。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1年7月起,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连城县莲峰镇经营牙科诊所从事诊疗活动。 2011年11月18日、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黄某先后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被连城县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查扣的物品,并分别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3500元。 2013年12月19日,连城县卫生局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黄某仍然在其诊所内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
2014-09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杨洲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杨洲,河北省围场县人,2012年5月,其承包了赤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楼房部分给水排水及暖卫安装工程。期间,杨洲雇佣孙辉为其从事水暖安装工作,工程交工后,杨洲无故拖欠孙辉工资54500元,超过3个月未能给付。2014年1月,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杨洲支付拖欠工人工资,杨洲仍然拒不支付,还玩起了失踪,后被抓获。 2014年4月,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松山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为目的,采用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孙辉的工资,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松山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杨洲、孙辉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赤峰松山频道
2014-09
新华网南宁9月2日电(记者 卢羡婷)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了解到,6月、7月,广西一审判决两起邪教类非法出版案。一是广西贵港法院一审对“3·26”邪教类非法出版物案进行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等13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二是百色法院一审对“4·20”邪教类非法出版物案进行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月至3月,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广西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在贵港市港南区南江社区建设路116号和木松领社区民建街1号,分别查获2处印刷“全能神”邪教资料和刻录“全能神”光盘的黑窝点,查缴书籍、资料23243册(份)、光盘1716张、光盘刻录机12台,抓获22名涉案人员,其中14人被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8月,检察机关依法对13名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
2014-09
中秋将至,忙于准备休假的人多了起来。可对于不少劳动者来说,想把“带薪年假”与中秋假期拼起来休个大假,却成了“传说”,因为单位从来没有“带薪年假”这个制度。不仅是休假,还有刚刚过去的夏天该有的“高温补贴”,甚至是被莫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不少人来说,都是“听说过”,而从未享受到。今天,我们就来谈谈那些容易被不规范用人单位故意忽略的劳动者“休养生息”权。 带薪年假不安排——被搁置的休息休假权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且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的工作年限不同,享受的年假天数也不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而且,职工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对于把带薪休假“束之高阁”的单位,
2014-09
驾车正常行驶的姜先生,被路边突然折断的树木砸死,姜先生家人以管理树木的绿化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为由,将后者告到法院,索赔75万余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绿化队赔偿死者家属74万余元。 据了解,当时姜先生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丰台区周口店路云佃路附近时,路边树木突然折断倒向路中间。姜先生驾驶的车辆被树木砸到,造成姜先生死亡,鉴定结论为颅脑损伤死亡。姜先生多年前来京,和妻子开了间汽车修理铺。姜先生有一儿一女,其子当时刚考上大学,为了不影响孩子学习,姜先生的妻子一直隐瞒着丈夫死亡的消息。 姜先生家人说,事发后,丰台警方治安大队处理了此案,认定发生折断致姜先生死亡的林木,其所有人和管理人是丰台区园林绿化局长辛店绿化队。他们先后多次与绿化队协商赔偿事宜,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于是,姜先生家人将绿化队诉至法院,索赔75万余元。 庭审期间,绿化队代理人对姜
2014-09
为躲避突如其来的暴雨,两女子在活动板房内被倒塌的围墙砸伤。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围墙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三方担责,赔偿两女子30余万元。 2010年夏季,沈某、张某二人结伴到打工的饭店上班,路上突遇暴雨。两人慌忙跑到路边一活动板房内避雨。原想一会儿雨停了再上班,谁想板房东侧长约50米的围墙突然倒下,不仅砸倒了板房,也砸伤了在里面避雨的沈某和张某。沈某左胫骨、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左肋骨、左耻骨骨折,住院92天,有两处经评定为伤残。张某腰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住院91天,有一处经评定为伤残。事发后,两人向围墙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索赔,三方虽未否认责任,但谁都不愿支付医药费。无奈之下,沈某、张某二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围墙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均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围墙倒塌的主要原因为围墙被二次加高,并在一侧堆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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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自2013年12月到某机械厂从事会计工作,该机械厂没有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4月,李某生育女儿。最近,李某将机械厂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机械厂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仲裁委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依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只有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李某到该机械厂仅工作不足5个月,虽然机械厂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存在过错,但即使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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