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
2014-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50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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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6日,丁某让杨某召集工人为他家房屋换新瓦,杨某找到康某,康某表示愿意去。杨某与康某约定,康某的报酬为每天80元,待施工完毕后从自己那里领取。换瓦开始后,康某根据杨某授意进行施工,丁某有时也到工地查看情况。2013年5月9日,康某施工时从房顶掉下摔伤,康某多次向杨某、丁某索要医药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辩称,康某是受丁某雇佣的,自己也是,康某的医药费应由丁某支付。丁某辩称,自己把工程承包给杨某,康某不是自己雇佣的,自己和康某之间没有雇佣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康某是与杨某还是与丁某形成雇佣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康某与丁某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杨某只是介绍康某到丁某处施工。 第二种意见认为,康某与杨某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丁某没有控制、支配康某,他们之间不形成雇佣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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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受聘于中国银行某支行,担任银行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有人反映林某右肾摘除,不符合省分行招工、招干、调入人员及新职工转正的暂行规定中关于新职工必须具备的“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和缺陷”的录用条件。经查,该情况属实。该行便以林某缺一右肾,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为由,决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林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该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的焦点是:身体存在缺陷,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身体健康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条件,如果企业职工因身体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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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省常熟市本地的网站、论坛、微博上出现一些网友吐槽装修遇楼霸、自认倒霉的帖子。此事引起常熟警方关注,摸底调查后,警方发现很多新开楼盘存在物业公司和小区内楼霸相互勾结,暗中垄断小区内搬运业务,阻挠业主雇佣小区外搬运工进行搬运的行为。 警方围绕重点居民小区,摸清类似案件发生的作案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点,发现某搬运队负责人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8月15日,警方决定对郑某实施强迫交易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8月23日,郑某被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据办案机关调查了解,郑某长期驻守一些小区,只要有业主开工装修,他就赶至现场,要求承包装修的垃圾清运、敲墙、黄沙水泥搬运等业务,并且漫天要价。部分业主见到这些常驻小区的熟脸孔,为免麻烦,只能同意;若业主提出异议,郑某就撩起衣袖,露出身上文身,并宣称已经和小区物业签订协议,承包了小区内的垃圾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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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婚前找到一家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庆服务。双方协商,婚庆公司以1.45万元的价格提供包括场景布置、婚礼摄像、照相等服务,其中婚礼摄像费用为2500元。 婚礼举行期间,婚庆公司的摄影师为张林夫妇以及众多亲朋好友记录下许多温馨的场景。婚礼结束后一个多星期,张林夫妇联系婚庆公司,被告知“最近忙,还没有弄好,再等等”。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婚庆摄影成片仍未处理好。张林起了疑心,再次到店里去询问,直到这时,工作人员才告知,录像被摄影师弄丢了。 “这是一辈子最珍贵的回忆,婚庆公司太不负责任了!”张林夫妇一纸诉状将婚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先前支付的婚庆费用1.45万元,并分别向两位新人各支付1.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婚庆公司向张林夫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对于张林夫妇返还全部婚庆费用的要求,法院没有支持,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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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霄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竟被从电线杆上垂下的电线刮倒受伤。近日,临沭县法院审结该案,依法缺席判令电线的管理人限期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80元。 去年4月13日13时许,凌霄在骑车返家途中,被歪倒在路边的一电线杆上悬挂的电线刮倒并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凌霄损伤系被电线杆垂下的电线刮倒。凌霄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4096.1元。11月底,凌霄将电线杆的所有人兼管理人广电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其损失1.1万元。 广电网络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予答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查明,凌霄从事建筑业,误工日期为30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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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政部令第52号 【发布日期】2014-03-31 【生效日期】2014-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民政部 烈士公祭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2号 《烈士公祭办法》已经2014年3月3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4年3月31日 烈士公祭办法 第一条 为了缅怀纪念烈士,弘扬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烈士公祭是国家缅怀纪念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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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 【发布日期】2014-03-21 【生效日期】2014-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3月21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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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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