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女)出生于1963年3月。2010年2月初,汪某到日照某服装有限公司从事车缝辅助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汪某缴纳了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1年6月4日,汪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21天。后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汪某为因工受伤。2013年5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汪某为9级伤残。7月,汪某就工伤赔偿事宜与服装公司协商未果,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与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74876元。 仲裁委查明,汪某受伤时48周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及汪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她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
2014-04
[案情] 2013年3月17日,原告林某在居委会参加业主会议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因情绪激动,实施了拍、砸会议室中乒乓球桌的行为,致球桌受损,居委会向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了警。3月19日,被告派出一名民警拍摄了乒乓桌受损照片。3月27日,被告认定原告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分歧] 对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形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调查取证,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而该案中证明球桌受损情况的照片仅由一名警察制作,法院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被诉行政处罚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用于证明原告行为导致
2014-04
裁判要旨 权利穷竭原则或者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只能适用于合法出版物,盗版书不能适用权利穷竭原则。侵害著作权没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1年8月11日,外语研究与教学出版社(简称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在邹锦明经营的贵阳花溪知新旧书店购买了两本《新概念英语》第三册,售价20元,销售单标明该书店为四折旧书店。两本《新概念英语》没有划痕和弯折,保存较为完好,标价28.9元。经比对,该《新概念英语》第三册不具有正版《新概念英语》的识别特征。外研社认为,邹锦明销售盗版书的行为侵犯了其专有出版权,请求判令邹锦明赔偿损失1万元,并负担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498元。邹锦明辩称其销售的是旧书,或来源于废品站,或以1元到5元的价格从学校学生手中购买,并提供了学生的证言、废品收购站选购照片及书店的照片。 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2014-04
单位诉称职工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却未提交证据证实被泄露信息的经济利益如何以及具体损失数额,近日,单位的诉求终被法院驳回。 2012年10月25日,王某经招聘进入济南某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应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自2013年4月12日起,王某未回科技公司上班。2013年6月21日,科技公司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声称王某在网上大肆盗卖公司的高科技产品,并恶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86万元。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为由未予受理,科技公司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科技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王某在博客上公开叫卖公司的设备注册号等证据。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14-04
案例 2013年10月,家住上饶市的王某和吴某合伙成立了一个工作室(其中由吴某提供房屋三间),主要用于绘画培训等。同年12月,王某擅自用吴某的房屋及工作室设备作抵押,向甲企业借款10万元,财产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因王某逾期未向甲企业偿还借款,2014年2月,甲企业带人来到工作室强行搬走设备,并要求王某、吴某交付房产证。吴某在交涉未果后,遂即将王某、甲企业诉至法院,诉称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王某无权在其房屋上设立权利负担;同时,又因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故诉请法院确认王某与甲企业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分歧 本案如何收取诉讼费用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吴某、甲企业争议的仅是合同效力问题,本案只是一般确认权利归属案件,且实际上亦未涉及财产分割,所以仅按件收取定额诉讼费;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未涉及请求权问题,但确认权属的诉讼请求足以充分
2014-04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 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 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如果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就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律师见证的范围大致包括:客观上的法律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律师见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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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林劲标 华为与美国IDC公司的反垄断和标准必要专利之争备受瞩目。之前因两案涉及商业秘密,宣判后判决书一直未公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仅在去年10月28日披露了反垄断案的判决内容,但对业界更为关注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审理情况并未披露。今天,广东省高院首次在其官网发布了两案判决书(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已作技术处理),案件的承办法官首次向《法制日报》记者解读此案的裁判理由。 在反垄断案中,华为胜诉赢得了2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而在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纠纷中,华为的胜诉为其省下将近数亿美元的成本。而此案也成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 “仅此一家”引标准必要专利争端 标准必要专利到底是什么?标准和专利之间有什么关系? 涉案的两家公司都是通信领域的巨头。一方是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公司),掌握了无线通信领域从2G时代到3G、4G时代的许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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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财建[2014]61号 【发布日期】2014-04-09 【生效日期】2014-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4]61号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促进全国水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中央和有关地方财政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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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某电子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外贸网络营销服务合同》,约定电子公司购买一套外贸营销系统,由网络公司负责服务平台的搭建及推广,电子公司分期向网络公司支付货款。电子公司起诉称网络公司未能按约依期履行合同,请求网络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项。网络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通过QQ聊天平台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答辩说不存在违约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公司认为网络公司没有完成平台搭建及推广义务,网络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交流和协商过程。电子公司否认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但同时又引用聊天记录的部分内容作为网络公司违约的证据,故可以确认QQ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从聊天记录的内容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以实际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建立期限作出了变更,因此电子公司主张网络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故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QQ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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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占用同向两条车道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掉头,结果使同向行驶由一辆电瓶车牵引的人力货运三轮车避让时发生侧翻,并导致骑车人尹某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因该两车并未接触碰撞,尹某的死亡与机动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后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审第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违规掉头机动车司机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付给原告黄某等赔偿金73198.77元、朱某垫付款4743.16元及医疗费87780.65元。 2011年10月7日,原告黄某驾驶二轮电瓶车用绳子牵引其妻子尹某骑行的人力货运三轮车,在彭州某镇一中学路口,因避让被告朱某驾驶的越过道路中心实线掉头的轿车,导致货运三轮车发生侧翻,尹某颅脑受伤经医治无效于次月死亡。当地交警大队虽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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