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二代身份证上的年龄与档案资料相差4岁,男子办理退休手续受阻,遂状告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王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其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3年7月20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当地人社局收到申请后,依法调取了王某的职工档案,发现档案材料上记载王某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7月。为此,人社局再向当地公安局申请调取了王某的第一代身份证,也证实了王某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7月。当地人社局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的出生时间应以档案记载为准,王某尚未满法定的退休年龄,故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所在的地的公安局于2006年在换发王某第二代身份证时,对王某的出生日期作了变更,由1957年变更为19
2014-03
8岁女孩捉迷藏,一脚踏空从四楼摔到2楼,致使腹部严重受伤。3月20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九江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煜损失共计人民币97030元。 原告张煜今年8岁,居住在彭泽县某居民小区7号楼。2013年8月7日晚饭后,原告奶奶带着她和姐姐到小区门口同其他小朋友玩。小区保安看到后便叫小朋友们不要乱跑,要注意安全,有的小孩便回家了。原告和其姐姐就走进了一号楼玩耍,到了四楼,因水管通道口门锁已坏,门未锁上。原告便想进里面捉迷藏,推开门后一脚踏空从四楼摔下,被电线挂住腹部,而摔到2楼,致使腹部严重受伤。原告摔下后其姐姐便告诉其奶奶此事,小区保安听到后一起找到2楼把电表房门锁打开后发现原告掉在2楼,于是保安人员便打120,将原告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于8月8日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治疗。住院18天于当月26日出院,
2014-03
一、王淑荣与何福云、王喜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30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淑荣对王振学所种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原告王振学遂向洮北区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三跃村村委会与王振学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2、确认王淑荣对王振学承包的土地无承包经营权。王淑荣答辩称其在王振学承包的土地中享有五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王淑荣1975年1月25日结婚,由于其丈夫是军人,故户口仍在王振学家。1982年,三跃村发包土地时,王淑荣与王振学一家系同一家庭成员,5口人承包5.4亩地,人均1.08亩,承包户户主为王振学。王淑荣的户口于1992年1月迁入白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王振学家承包4.82亩土地,并于2005年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有人没有记载王淑荣。 王振学于2010年10月
2014-03
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共七个) 一、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海金承包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30日,薛海金与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郇封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郇封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进行狐狸养殖,承包期限为六年。合同履行期间,因项目开发需要对薛海金养狐场用地进行征迁。郇封村委会在双方对搬迁补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薛海金不在场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5日对薛海金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搬迁,造成薛海金损失。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郇封村委会与薛海金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薛海金在承包期内,如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应服从规划。依据该约定,薛海金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内,符合双方约定的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郇封村委会享有解除权。但郇封村委会应当
201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n
201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23-26号),作为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6日 指导案例23号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食品安全&nbs
2014-03
人们常用“奥迪进去奥拓出来”这句玩笑话来形容股市的跌落与股金的缩水。这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的男子杜某就在替人炒股时把一辆“奥迪”炒成了“奥拓”,将客户50万元的股金炒成了7万余元,而客户也将杜某诉至法庭要求他赔偿“缩水”的股金。3月1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杜某赔偿客户股金损失329084.06元。 操盘手代炒50万股金 两年陪了42万 杜某与洪某于2009年10月相识,。10月16日,两人经协商,由洪某在证劵公司开户并存款50万元,杜某代为操盘,代为操盘的时间为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20日。二人同时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中杜某作为甲方保证乙方洪某最终不亏损,合同到期后如出现亏损,甲方出资补齐本金。如有利润,甲方分得30%,乙方分得70%。在协议期间,乙方不得干涉甲方的操盘,合同不到期不能单方提出解约,单方面违约时,赔偿对
2014-03
案情:被告人雷某受河南省嵩声电缆有限公司代理史某委托,购买50箱53度飞天茅台酒,雷某联系赵某(已被判决)帮忙购买。赵某明确表示,欲以茅台镇产的白酒假冒茅台酒,且保证酒的质量没问题。雷某表示同意购买,并与赵某商定价格为每箱3500元,50箱共计17.5万元。 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雷某将史某转账的43.5万元中的17.5万元支付给赵某,用以购买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后该批茅台酒在河南省洛阳市火车站行李房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扣白酒均系假冒的贵州茅台酒。 分歧意见:对于这起案件,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雷某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雷某明知被害人意欲购买的是茅台酒厂出的茅台酒,而自己没有能力买到真正的茅台酒,但为了能够得到被害人支付的巨额购酒款项,谎称能买到真正的茅台酒,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将购酒款项打给行为人。行为人即将款项的大部分非法占为己有,
2014-03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患者因将在医院检查形成的影像学资料遗失,导致数年后无法对医疗行为是否恰当进行鉴定,而被判败诉。 1996年11月9日,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至某医院就诊,经诊断王某系左股骨粗隆间及中上段粉碎性骨折。某医院对王某实施了切复+内固定手术,王某于同年12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年后取内固定等。2001年6月6日,王某因身体不适要求该院取出其体内置放的梅花钉。医院遂对王某行左股骨干骨折术后取内固定手术,但因梅花钉置入时间较长,无法拔除,经王某本人同意,医院剪除了梅花钉的尾部残留部分。 2011年11月3日,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其取出内固定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一审诉讼中,王某申请对取出内固定的必要性、医院的过失、取出内固定的费用和相关损失数额进行鉴定,但因不能提供鉴定所必需的影像学资料而致鉴定不能。
2014-03
重庆市一超市对外出租专柜,本想轻松收取租金,却没想到因此“摊上事儿”了。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判决某超市赔偿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2011年1月,被告某超市与案外人何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超市内的柜台租赁给何某,约定该租赁柜台用于销售文体用品,何某保证取得所售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相应合法使用授权,被告某超市对相关证明文件有备案、监督的义务。 同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超市内该文体用品专柜购买了一副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羽毛球拍,后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认为,该专柜虽已对外出租,但该超市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且购物发票上盖有某超市文具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故该超市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而被告某超市认为,原告所购商品是外租专柜售出的,租赁后,承租人独立经营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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