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44号 【发布日期】2013-12-11 【生效日期】2013-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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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5月29日,李某无证驾驶货车逆行,与单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单某死亡,出租车上乘客扈某、赵某、张某受伤。李某于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于2012年6月15日被抓获,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所驾货车的所有人是其雇主胡甲、胡乙,事故发生时李某系按照雇主胡甲、胡乙的要求从事货物运输。该货车为改装车辆,无号牌,也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胡甲、胡乙于事发后向单某家属赔偿了23万元,单某家属已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雇主胡甲和胡乙的民事责任。2013年1月21日,单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15603元。 【分歧】 在原告不再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而是只起诉李某要求赔偿的情况下,李某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对此形成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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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家大型企业招聘品质管理人员,小黄刚好有相关的工作经验,便前往应聘。企业负责人对小黄比较满意,当即决定录用小黄,并承诺试用期1个月,工资每月2000元,转正以后,工资还会增加。小黄欣喜万分,上班后也是任劳任怨,未曾想第一个月过后,他只领到1000元的工资,和当时公司的承诺相去甚远。等到第二个月的时候,小黄的工资仍是1000元。小黄找领导交涉,领导称这是企业效益不好的缘故。小黄想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但当被问其是否有劳动合同时,小黄傻眼了,进厂之后虽跟企业签了劳动合同,但一直都是企业在保管,自己根本没有拿到,现在发生纠纷了自己却拿不出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呢?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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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农历中秋节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杨某等4人驾驶一辆六轮货车来到山东齐河县潘店镇腰站村南边的树林盗伐杨树并装车(车上装有被盗的杨树30余棵,价值1800余元)。在偷树过程中被腰站村民陈某等人发现,陈某开来一辆轿车(价值十万余元)带孙某、赵某到现场制止。韩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欲驾六轮货车逃跑,但陷在沟里无法开动。韩某遂下车持油锯、木棍、铁锨等凶器殴打、恐吓孙某、赵某等人,并将陈某开来的轿车抢走后驾车逃离,之后打电话告知陈某家人车辆停放位置,车上的3万多元现金也没有动。后经法医鉴定,孙某、赵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分歧意见:对本案韩某等人偷树后抗拒抓捕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构成既遂,以及韩某等人抢车逃跑,轿车价值是否计入抢劫数额存在分歧意见。 对于韩某、杨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既遂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韩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转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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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两节将至,又到了出行高峰。近年来,随着飞机出行的人数增长,因托运行李丢失、航班延误,甚至人身损害赔偿引发的航空服务纠纷类案件也逐渐增多。日前,房山法院的法官以案说法,对几类典型案件进行解析,并提示旅客如何维权。 案例一:26万元精品服装机场丢失 法官释法:贵重行李未办理声明,只按一般行李赔偿。 金女士受邀前往海南并在某高端论坛上发言,由于组委会对活动着装作了要求,金女士准备了大量世界精品服装和配饰。2011年2月13日,她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头等舱从北京飞往上海出差,并打算从上海直飞海南。当金女士抵达上海虹桥机场时,发现其托运的行李箱丢失,而她为参加论坛购置的服装和配饰全在这个箱子里。为此,金女士不得不返京重新购置物品,并于当年2月18日从北京直接飞往海口。由于同航空公司协商未果,金女士向法院起诉索赔26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金女士托运时未办理声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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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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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单位伟洪公司在开展乌鲁木齐到阿克苏地区货物托运代收款业务过程中,公司负责人王某、彭某明知公司经营亏损,仍与商户继续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在收取代收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至案发时,累计拖欠258名商户代收款1836219元并无力返还。经查,被告单位伟洪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出资额为5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出资额为49%,任公司监事。 【分歧】 对于本案中的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彭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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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8月26日14时许,被害幼女明某(2002年4月29日生)在学校门前玩耍时,在附近租房居住的仝某以食物和玩具为诱饵将明某诱进房屋,让明某观看自己电脑存放的黄色图片和淫秽电影,并让明某吸舔自己的生殖器后,又抠、摸、舔明某会阴部,并将其生殖器插入明某的阴道口处,后其将阴茎插入明某口中射精。当日晚,明某的母亲得知情况后报案,公安将仝某抓获。 分歧:对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按刑法牵连犯理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按刑法吸收犯理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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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3月12日,原告杨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主车投保交强险,为自有的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2013年4月25日15时许,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上述主、挂车倒车时,撞到周某所有的房屋,致使其七间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经对事故现场勘察确认财产损失状况,并由工程造价部门进行受损房屋拆除及新建预算,工程造价为10万余元。2013年5月7日,当地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原告的司机与周某达成协议,约定肇事方赔偿周某房屋损失费共计8万元。次日,原告向周某转账支付赔偿款8万元。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主车交强险财产分项下赔偿2000元,但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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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会公告[2013]44号 【发布日期】2013-12-02 【生效日期】2013-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4号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2日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doc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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