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驾驶员未及时处理泼洒在路面的胶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 2010年11月9日13时许,汪某驾驶一辆客车(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行驶至某弯道处,因弯道多且急,车内装载的胶水泼洒至路面。汪某未作任何处理即驶离现场。同年11月14日,俞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该弯道处,由于下雨且路面有胶水,导致地面湿滑,致使车辆冲出道路后翻下山体,造成面包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俞某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汪某处理了路面胶水。俞某因该起事故遭受23850元的损失,经协商未果后,俞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俞某的面包车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结合该案事实,酌定驾驶员汪某对该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汪某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俞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俞某损失8000余元,汪某赔偿俞某损失300余元。保
2012-07
两名无驾照女子骑摩托车游玩,一人学骑一人随乘,发生撞树事故乘车者受伤,乘车人将驾车人告上法庭。这起人身伤害纠纷近日尘埃落定,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二人责任对半,驾车人赔偿乘车人39838.53元。 2010年8月9日晚,张某、孙某两名女子相约出去玩,孙某提议去三门峡陕州公园,没有驾照的张某便驾驶自家摩托车载着孙某,当行至三门峡市开发区天鹅湖附近路段时,张某将摩托车交由学骑摩托车的孙某驾驶并乘坐该摩托车继续由东向西行驶,孙某驾驶摩托车行驶中偏离车道撞上路旁的树木,张某被抛出,导致左股骨颈骨折,右手、左肘皮肤擦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将孙某起诉至湖滨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孙某辩称此事故是原告张某在教其骑摩托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自己虽无驾驶执照,但张某也无驾照无行驶证,也应承
2012-07
在与丈夫李先生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刘女士擅自将夫妻婚后购得的房屋出售给了董女士。李先生认为这种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我与被告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了诉争房屋,现我们已离婚,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我所有。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刘女士与董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万元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决书确认该房屋价格为160万元,现被告以明显低价成交,属恶意串通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刘女士未答辩。 被告董女士辩称,房屋的成交价是150万元,我支付刘女士定金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房款148万元,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女士亦将房屋交付给我。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无恶意串通行为,我不同
201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从源头上打击、遏制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
2012-07
天有不测风云,郑小姐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在等候公交车时,会被脱落的候车棚砸成十级伤残,她将交通局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53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审理后判决交通局赔偿郑小姐17万余元。 郑小姐诉称,2010年12月2日,她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公交车站候车时,该公交车候车亭金属顶棚突然脱落,如巨石般沉重而且又如钢刀般锋利的金属顶棚把包括郑小姐在内的多人打翻在地,经医院诊断,郑小姐左小指坏死并截肢,左环指骨折,颅脑外伤,左额头皮裂伤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顺义区交通局为事发公交车站脱落的金属顶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交通局赔偿包括2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53万余元。 交通局辩称:当天风速达到8级标准,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被告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
2012-06
6月25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因被告武宁县商务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错误,撤销了该商务执法大队对陈世海、陈兵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向武宁县商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司法建议。 2010年12月7日,被告以武商务(2010)查扣通(091)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扣押了原告陈世海猪肉22公斤,并向原告陈世海出具了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此后,被告未对此扣押物作出相应处理。2012年1月14日,被告以商务字(2012)第001号扣押通知书,扣押了原告陈兵猪肉176.6公斤,猪头11.6公斤,并向原告陈兵出具了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12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陈兵送达了商务字(2012)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没收非法生猪产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后,两原告以行政处罚主体不符,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起诉
2012-06
到银行转账汇款,未在最终打印的转账汇款凭条上签字,汇款转出银行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被骗汇款起诉银行的案件。 2011年3月份,周先生因买车需转账汇款到第三人个人账户。在填写好转账单后,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周先生是否认识收款人,周先生称认识;银行工作人员又向周先生提示转账是否存在风险,周先生也很肯定地称没有风险。之后,银行工作人员按照转账汇款程序要求周先生输入密码,并在操作完毕后打印出转账凭条要求周先生签字。此时周先生接到电话,打完后表示不汇款了,而银行工作人员则告知周先生转账已经完成,钱已汇出。于是周先生拒绝在转账凭条上签字,他认为银行在其未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将钱款转出,应赔偿其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与银行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服务的具体内容已由周先生自行填写的转账单确定,转账汇款中的关键环节是输入账户密码并确认,
2012-06
与男友热恋,四年内人流三次使她基本丧失了生育能力。而后男友提出与其断绝关系,身体与精神俱受重创的她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男友赔偿其人身损害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及人身伤残费共计20万元。2012年6月25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李彬补偿昔日女友小影3万元。 2006年,18岁的小影与李彬同在一所高中读书,经朋友介绍两人相识,不久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07年高中毕业后,学习成绩优异的李彬如愿以偿考上了大学,而小影却落榜了。失望的小影本以为两人会因此而分手,没想到李彬不仅保证不会与小影分手,而且还带她见了自己的父母。乖巧听话的小影得到了李彬母亲的认可,这让因高考落榜一直情绪低落的她得到了些许安慰,同时也坚定了她对李彬的感情。 2007年9月,李彬步入了大学生活,为了能经常与他见面,小影在郑州市区找了一份工作。平时,李彬上课小影上班,周末,两人见面约会。但这样简
2012-06
山东省阳信县温店镇某村的张某之妻刘某,在丈夫外出打工期间,别夫弃女,变卖家产后与人私奔,丈夫苦寻无果,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阳信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2006年,张某20岁,经媒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刘某,少不更事的他们很快便同居了,2007年小两口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取名闹闹。小闹闹的降生给张家带来快乐,张某的父母喜悦之余将自己的副食门市部和一辆货车给了小两口,要他们好好过日子。随着孩子的长大,张某与刘某之间摩擦也越来越多,两人经常为家庭、为孩子等琐碎的事争吵,关系一度紧张。为了稳定关系,2009年在张某的坚持下,两人补办了结婚证,随后张某外出打工。但是法律上的合法关系并没有拴住刘某的心,2010年刘某认识了经常在其门市部买东西的河南小伙宋某,一来二去,二人互生情愫,产生了私奔的念头。2011年8月,刘某变卖了门市部的商品,将女儿送到奶奶家
2012-06
江西共青城东方超市业务经理伍某凭借供货清单从超市领取货款414780.45元后挪作他用并外逃。为此,各供货商纷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业主徐某支付货款;业主徐某亦将伍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对供货商的起诉进行调解处理,对业主徐某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至2011年7月,伍某从供货商处领取供货清单,并凭供货清单从超市领取货款414780.45元,并将该款挪作他用。供货商因迟迟未收到货款,遂向徐某索要货款,徐某遂要求伍某作出解释。伍某对挪款他用供认不讳,并列名侵占明细及还款计划,但事后外逃,下落不明。 因与徐某协商货款未果,各供货商纷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货款,并扬言到超市搬货。徐某亦诉至法院,要求伍某还款414780.45元。 对各供货商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着良好的供需关系,有协商调处的基础,遂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调解,最终通过徐某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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