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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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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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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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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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被告人刑罚的案件,引起不少案件旁听者的兴趣和好奇,并深受启发和教育。 现年50岁的德保县东凌乡东凌村何荣兵自2002年下半年起经营鸿门饭店,因经营有方,生意火火红红,成了该乡生意最好的饭店。为扩大生意,吸引顾客,竟然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做成美味佳肴,以获暴利。 2010年某日,被告人何荣兵在饭店内向同乡的黄某收购了7只已死亡并冷冻过的红耳鹎,支付给黄某105元,并将购得的7只红耳鹎存放在饭店的冰柜中,想制作菜肴出售。后经人举报,2010年7月2日被德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鉴定,其收购的7只死体鸟的价值为7481.6元,且该饭店也从未取得林业部门发放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荣兵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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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虽已是花甲之人,却在半夜起床上厕所之际,临时起意试图强奸租住在一起的90后女房客。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高某有期徒刑2年。 临时起意试图强奸女房客 被害人被惊醒及时报警 高某是来沪多年的外来打工者,一家老小租住在一套房内,为节省房租开支,高某想招将租住房子的客厅做了隔断,并将其中一间隔断房出租给同样是来沪打工的小赵夫妇。2012年4月8日,小赵的老公去上夜班,晚上只有小赵一人在屋内。年轻人睡觉比较沉,而且防范意识不足,卧室房门无法锁上,夫妇俩也没有及时更换,这却使得高某有了可乘之机。高某半夜起床上厕所时,发现小赵的房门没有关严,遂起了歹念,悄悄摸了进去,趁小赵熟睡之际欲与其发生关系,结果小赵被惊醒,高某仓皇逃离,小赵马上给家人和老公打了电话,并报了警,民警遂将高某抓获。 被告家属试图和解 被害人为此两改口供 事发后,高某的家属多次找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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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与胡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李某将胡某以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期间生活用品费、衣服损坏赔偿金、电动自行车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五十余万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查明,事故发生主要系因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而且速度过快造成的。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以李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超速,胡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为尽谨慎义务为由,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不认可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认为法律对非机动车的速度没有相应规定,胡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承办案件的法官向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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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擅自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为此“二房东”成了被告,还将到手的转让费如数奉还。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覃继梅、韦玉甫返还原告宋锦盛门面转让费1万元。 2009年8月1日,被告覃继梅与房东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房东所有的罗城县东门镇民族商业街一处门面出租给被告覃继梅使用,租期6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同时约定,如需转租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房东同意。尔后,被告覃继梅与丈夫韦玉甫即共同承租该门面经营药店。2011年6月29日,二被告未经房东同意擅自与原告宋锦盛达成口头转租协议,原告支付二被告门面转让费17000元,同时,二被告将与房东签订合同交给原告看。当日,原告即将转让费17000元交付被告韦玉甫。原告使用该门面一个月,即至2011年7月底,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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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竹沟法庭审结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汪某与被告岳某分属于两个乡镇,但是相邻。原告诉称:原告于1985年与何大庙村胡庄村民组签订了《社员承包责任山证书》,承包了本组的五架山(系争议山地名称)80亩林地,被告岳某无故侵害原告林权,用钩机毁坏原告林坡。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30000元。但被告辩称该争议山地由被告所在村组在事实管理,应属于被告村组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提供的承包责任山证书证明,原告已于1985年与确山县石滚河镇何大庙村委会签订合同,该合同显示原告承包了五架山(系争议山地名称)。被告提供确山县瓦岗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记载:“关于我镇泽沟村潘湾所属五架山情况是,以土地调查我镇卫星图纸及实地描图该山地图斑号为3/8,边界清晰与石滚镇何大庙村胡庄组未显示任何争议范围。因此,该山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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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打伤妻子,经村干部介入调解后,丈夫写下书面承诺,承诺不再对妻子虐待、殴打。事隔几月,丈夫却违背承诺,又先后两次将妻子打伤。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3年8月6日同居生活。后于2004年6月和2006年9月先后生育了两女孩。2009年2月1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某分别于2004年9月、2007年6月、2009年7月、2009年9月、2010年1月因家庭琐事多次将原告打伤,2010年农历2月22日被告再次将原告打伤后,经本村村支书介入调解,被告写下了不再虐待、殴打原告的承诺书。但同年12月8日、2011年6月1日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先后两次将原告打伤。原告李某遂于2012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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