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郑金妹。 被告人:郑戈。2006年1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4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前罪缓刑宣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服刑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基公司)及被告人郑戈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1年12月至2007年 8月期间,被告人郑戈担任被告单位安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了给单位募集
2011-11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调处息争”等思想体现了中国人对待纠纷的一种态度,那就是遇到纠纷更愿意通过诉讼外的渠道来解决。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民事调解制度极具中国特色,被国外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 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2011年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考虑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能否发挥好调解的作用,将矛盾纠纷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这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解释说,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
2011-10
如果工作单位已不复存在,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生活保障由谁承担?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将他们纳入了民政救助。 一些曾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解体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他们的职业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为难题。目前,这部分人员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困难。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来源: 新华社
2011-10
24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提出“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草案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卫生部部长陈竺受国务院委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目前实践中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之一,是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草案提出,违反本法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
2011-10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正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突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 卫生部部长陈竺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草案总体思路中的一个方面就是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保护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
2011-10
10月24日,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在25日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二次审议稿一致表示支持和肯定,同时就职业病定义、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的调整等具体条文提出了更加细致的修改意见,同时希望通过审议修改后尽早实施,加强职业病源头预防和控制。 体现“预防为主” 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当前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职业病源头预防和控制比较薄弱,草案应进一步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业病源头预防与控制,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法律委员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要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在分组审议中,张
2011-10
民间借贷中,一方面,为了保证债权如期实现,债权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另一方面,有时碍于朋友情面,保证人也会应债务人请求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纠纷产生后,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的权益也会受到损害。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赵女士起诉称,2010年4月20日郑先生向赵女士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于2011年5月23日前偿还借款。为顺利借到该款,郑先生找到了张先生,希望张先生能就该笔债务做保证人,张先生碍于平时与郑先生关系不错,只好答应且在借据上签字表示愿意代为郑先生清偿。还款期限届满后,赵女士多次追收无果。无奈之下,赵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5万元借款。被告张先生答辩称,张先生不同意偿还赵女士5万元。张先生只是碍于朋友情面才充当保证人,应由郑先生先行偿还,郑先生不能偿还的部分才由张先生偿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先生是否应偿还赵
2011-10
因李女士与两个女儿均有残疾,在丈夫燕先生去世后,为了相互照应,李女士与两个女儿家庭共同居住在一处宅院内。后该宅院拆迁,李女士称两个女婿独霸了280万余元的拆迁款,故将两对女儿女婿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拆迁款。近日,法院判决大女婿一家、二女婿一家连带给付原告李女士各项拆迁补偿补助款二十七万元。原告李女士诉称:其与丈夫燕先生在顺义天竺地区有一处宅院,该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人为燕先生。2004年9月燕先生因病去世。2010年9月该宅院被列入拆迁范围,共获得拆迁补偿款280万余元。因李女士本人不会写字,所以拆迁补偿协议由大女儿代签。然而在未与李女士进行协商的情况下,被告之间私下达成协议,将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分割,却没有给她留一分钱。李女士认为,涉诉宅院的拆迁补偿款有其份额,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44万余元。被告大女儿一家共同辩称:其家庭没有分家,在拆迁后曾与二女
2011-10
无辜村民的骨灰盒竟然被人打劫了!近日,两村民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0年11月12日上午,河南省永城市太丘镇西崔楼村村民崔某去给父亲上坟,不远的地方便是其婶子的坟墓。崔某无意中发现,其婶子的坟墓东侧放着一件棺衣。“这棺衣在殡我婶子的时候为什么没烧掉?”崔某既有些害怕,又有些好奇,壮着胆走近婶子的坟墓一看,发现墓室西南方凿了一洞,婶子的骨灰盒不见了。他来不及多想,立即打电话向自己的堂兄弟崔ⅹⅹ(死者的儿子)报告了此事。随后,崔ⅹⅹ的兄弟们来到现场,他们悲痛之余更多的是气愤:“这是哪个缺德玩意干的?”崔ⅹⅹ在现场查看母亲坟墓时发现,被撬开的洞口旁边有用黑笔留下的一行字:“骨灰盒在我这里,想要就打电话13*********”。中国人讲究入土为安,亲人骨灰盒被盗与祖坟被掘一样,无疑是一件奇耻大辱。是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联系拿钱赎回骨灰盒还是报案?崔ⅹⅹ与几弟兄几经商量,最终决
2011-10
为有效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这是人民法院对执行权的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建立高效运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孙万胜,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执行分权改变“一人包案到底” 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权合理配置,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审查权。为何采取分权的做法? 答: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权改革,主要是完善了执行的分权运行模式。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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