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沛平。 委托代理人:刘丕烈、沈碧莲,江苏省南京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陈炳庚,所长。 委托代理人:史世英,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建材研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谈臻,江苏省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沛平因被告江苏省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整体形小青瓦”是原告的专利。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其主要形状特征都在原告的专利保护权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在造型、工艺、材质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这是被告独立构思、自行研制的,且在原告的专利未公告时,就已申请专利,因此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进行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何沛
2011-04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后营子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刘玉,供销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嘉礼、王文江,包头市东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铁路第三中学冷冻食品机械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孟志远,经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纬、乌兰察布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德清,包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后营子供销社诉被告包头市铁路第三中学冷冻食品机械经销部产品责任纠纷案,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后营子供销社(以下简称后营子供销社)于1988年7月13日,从被告包头市铁路第三中学冷冻食品机械经销部(以下简称铁三中机械经销部)购买苏北冷冻机厂生产的“白塔”牌冷藏柜1台。同年8月8日,被告派人调试后投入使用。8月31日6时许,原告单位职工王文海手握冷藏柜把手开箱取食
2011-04
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 辩护人:于北平,北京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犯诈骗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9月24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自1987年11月至1988年3月期间,先后4次持变造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护照(护照号码:B346131,护照原持有人名字是穆罕默德·阿里·易卜拉欣)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护照(护照号码:100719115601,护照原持有人名字是瓦伊伯·阿布兹瓦达)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穆罕默德·伊玛米于1987年12月12日至14日,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建国门外币兑换所,采取摹仿旅行支票上原所有人签字的手段,先后5次用已挂失的28张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旅行支票(总计面额2300英镑),骗兑人民币外汇兑换券15552.16元。
2011-04
原告:郑太发。 委托代理人:郑金堂,长寿县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被告:四川省长寿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冉开祥,长寿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志和,长寿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蓉,长寿县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工作者。 原告郑太发不服长寿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向长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郑太发全家5口人,原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74平方米。1987年3月,郑太发以“兄弟两家人口增多,无法居住,将原房转让给兄郑和清使用”为由,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占地180平方米,建造4间一楼一底住房。村组签字后,报云台乡政府。乡政府因郑太发申请所占的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没有同意。郑太发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在建房过程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现
2011-04
原告:徐良。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海。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 法定代表人:朱士信,《上海文化艺术报》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郑传本、曹海燕,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昌。 委托代理人:鲍培伦,陈敏涛,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良以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上海文化艺术报》于1987年12月18日刊登赵伟昌写的《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荡》(以下简称《索价》)的文件,虽没有点我的名,但显然指的是我。因为老山英模中只有我一个人参加了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演出。《索价》一文事实严重失实,许多报刊转载、评论,广大读者信以为真,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给我工作和精神造成极大压力和痛苦。请求《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伟昌立即停止侵害,公
2011-04
被告人:李全志。1987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端方。1987年1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学忠。1987年10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全志、魏端方、谢学忠,因犯投机倒把罪、窝藏罪,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保定分院向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全志于1984年春至1987年4月期间,与吕长友(系同案犯,已判刑)共同策划并勾结张传波、钱立堂(均系同案犯,已判刑)伪造了“河南省商丘地区冷冻厂附属生物化学制药厂人造牛黄”商标,在其兄李全忠、李全孝及其妻赵平(均系同案犯,已判刑)等人的参与下,用淀粉、盐酸黄连素、维生素B2等原料,非法制造了假人造牛黄。然后以每销售1公斤假人造年黄给5元的好处费为条件,由李全忠、李全孝先后多次卖给吕长友、尹俊起、王产杰(尹、王均系同案犯,已判刑)等人。吕长友、尹俊起、王立杰把买的假人造年黄,加价后在
2011-0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5号 【发布日期】2011-03-23 【生效日期】2011-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
2011-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
2011-04
上诉人(原审原告):支国祥。 委托代理人:张平安、陈靖祥,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孙定方,驻马店地区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新,河南泌阳县税务局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毕献星,南阳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支国祥因税务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1988〕泌法行字第01号判决,向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河南省泌阳县象河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系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84年由该乡农民付新村与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新村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5500元;承包期一年,自1984年1月起至
2011-04
原告:区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九龙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周伟航、李国,均为九龙海关干部。 原告区成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复议处罚决定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 原告区成于1987年12月4日经罗湖海关入境时,未带任何玉石器用品。12月6日,原告携带玉石器317件,放在行李中,未向海关申报,经罗湖口岸“绿色通道”(即无申报物品通道)出境,通过行李机时被查获。经广东省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原告所带玉石器中,有玉龙带钩1件,属清初文物,禁止出境;玉带钩、白玉猴各1件,属清末文物范畴;其余314件,属现代各式特种玉石工艺品。这些玉石器,估价总值人民币9580元。 1988年2月27日,罗湖海关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区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
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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