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权证产品属新型证券衍生品种,具有不同于股票交易的特点。权证发行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可创设权证。投资者以交易所审核创设权证违规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证券交易所审核合格券商创设权证,是证券法赋予其自律监管职能的行为,其审核行为只要符合权证管理业务规则,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其对于投资者因权证交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损失。 原告:邢立强。 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张育军,该所总经理。 原告邢立强因与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发生证券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邢立强诉称:2005年11月22日,被告上交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创设通知》),该通知载明,经上交所同意,通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权证创设专用账户生成
2011-05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提字第6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1-05
[裁判摘要]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原告(反诉被告):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祥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恭杰,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反诉被告):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金槌商品拍
2011-05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理案件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根据,是指经依法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诉讼中仅属诉讼证据,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缝、渗漏等客观事实,并且该客观事实确系建筑施工所致,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 二、除有特别约定外,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屋买受人因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修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杨珺。 被告: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珺因与被告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房地产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2011-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文号】法发〔2011〕9号 【发布日期】2011-04-28 【生效日期】2011-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
2011-05
被告人:马晓东。1987年12月,因介绍卖淫嫖娼被劳动教养1年。1989年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晓东侵占他人财产1案,由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市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2月,被告人马晓东经人介绍,与来沪经商的广东省饶平县饶兴蛇皮加工厂港商代理人郭长浩结识。同年8月29日,马晓东与郭长浩自上海市来到广州市。次日上午,郭长浩去深圳办事,将密码手提箱1只交给马晓东保管。马晓东在郭长浩去深圳后,撬开手提箱,窃取郭长浩在上海市的银行存款折2个,合计存款3.9万元,现金270元,以及私人图章等财物。随后,马晓东携带手提箱回到上海,先后3次从银行支取郭长浩的存款1.9万元,再次前往广州挥霍。9月下旬,马晓东返回上海后,又先后5次将郭长浩的存款余额及利息合计2.0274万元全部从银行支取,继续挥霍。郭长浩返回广州后,发现马
2011-05
原告:山东省莒县酒厂。 法定代表人:冯永森,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竹青,莒县酒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勤,莒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山东省文登酿酒厂。 法定代表人:孙敬富,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学建,文登酿酒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吕善荣,文登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原告山东省莒县酒厂以被告山东省文登酿酒厂侵害了该厂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山东省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采用与原告生产的“喜凰”牌白酒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被告生产的白酒的特定名称及装潢,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使“喜凰”牌白洒销量下降,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产品的注册商标是“天福山”牌,原告产品的注册商标是“喜凰”牌。被告生产的白酒名称是“喜凤”酒,原告生产的白酒名称是“喜凰”酒。双方
2011-05
原告:西安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振英,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俊彦,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枝棠,西安市莲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工商报社。 法定代表人:黄继才,报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力生,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国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宜,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以被告西北工商报社、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侵害其法人名誉权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88年3月18日,西北工商报刊载署名“平方”的报道中,公然散布本公司出售给西北电管局职工医院200名万元的医疗器械中,一些大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价格高出国家牌价。该报道见报后,不仅损害了本公司名誉,而且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请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被告西北工
2011-05
上诉人:蔡增雄。 委托代理人:叶青、叶乃夫,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法定代表人:杨俊声,拱北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徐作朴,拱北海关高级关务监督。 委托代理人:罗平隆,珠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增雄因走私香烟受到拱北海关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珠中法行审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1989年10月16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 1989年3月3日凌晨,拱北海关缉私艇在位于我国内海东经114度35分45秒,北纬22度10分50秒,即珠海市担杆岛附近海域,查获截停“光大二号”货轮。该轮的载重量为3000吨,船上有船员31人,船舱内装有废铁500吨,瓷土500吨,甲板上堆放有用塑料袋加封特别包装的“555”、“健牌”等外国产香烟4760箱(23.8万条)。随船携带的载货清单只
2011-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10号 【发布日期】2011-04-27 【生效日期】2011-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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