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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冬梅诉厦门金 同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合同诈骗所涉合同的效力通常属于可撤销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合同诈骗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所涉合同的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担保人亦不能因债务人的借款行为被定性为诈骗而当然免责。


人民法院可以并行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不存在先后之分,但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适当关注刑事案件的进展,并在判决时予以相应体现,以便案件的正确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0日,周冬梅与厦门金同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同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周冬梅同意向金同成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并对利息、期限、违约责任及担保责任等。同日,福建省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科智公司)向周冬梅出具一份《担保保证书》,表示愿意以担保保证人的身份向周冬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王滕也于同日作为担保人向周冬梅出具一份《担保保证书》,王滕表示愿意以担保保证人的身份向周冬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周冬梅依约交付了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周冬梅多次催偿未果。


周冬梅遂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同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被告中科智公司对被告金同成公司拖欠原告借款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王滕对被告金同成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同成公司归还周冬梅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原告周冬梅的律师费;王滕对金同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科智公司对金同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科智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经再审审查,裁定:驳回中科智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认为:虽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滕、金同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包括本案讼争的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但该判决内容并不能当然否定讼争《借款合同》的合法效力,仅可说明讼争《借款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受损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销该《借款合同》,然而,受损方当事人即被申请人周冬梅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该《借款合同》,且中科智公司若认为其签订的《担保保证书》存在欺诈事由,也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之诉,但中科智公司亦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故该《借款合同》及《担保保证书》仍然有效,王滕、金同成公司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对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中科智公司提出上述合同无效的意见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中科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


案例注解:

本案是借款人构成合同诈骗的民间借贷案件,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民事判决生效后,讼争的借款行为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诈骗行为,现担保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刑事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不是所有刑事犯罪都侵害国家利益。同时,涉刑事犯罪之民商事合同亦不都具有规避法律等非法目的,诸如本案这样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仅是隐瞒其偿债能力存在的问题,并无其他规避法律等非法目的,认定为“一方以欺诈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更符合客观事实,同时赋予受欺诈方以撤销合同的权利,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涉刑事犯罪的民商事合同,不能仅因涉刑事犯罪就被认定为无效,而就视该合同本身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情形,特别是一方欺诈订立的合同,除非民商事合同本身损害国家利益,具有其他非法目的,才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否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本案中,担保人以借款人的借款行为被定性为合同诈骗为由,主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院复查时驳回担保人的再审申请,正确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先刑后民”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应限缩适用,民商事纠纷涉刑事犯罪的不宜适用“先刑后民”,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能够找到“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该两条规定都旨在规定刑事犯罪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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