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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诉芜湖市新远针织有限公司、王旭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基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基本原则,民事案件的受理以及对于被害人损失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而不受是否追赃的影响。
2.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30日,扬子银行桥北支行与新远针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新远针织贷款400万元用于采购棉布,并对借款期限、利率、罚息等做了约定。同日,扬子银行桥北支行与弋江中小担保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弋江中小担保为上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7月4日,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向新远针织放款400万元。2011年6月30日,王旭、黄霞与弋江中小担保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合同》。2011年7月14日,王旭、黄霞与弋江中小担保签订了《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弋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被告王旭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告扬子银行桥北支行请求法院:判决新远针织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和利息、罚息等合计601467. 9元及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判决新远针织立即偿付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20万元;判决弋江中小担保、王旭、黄霞就上述第借款本息、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新远针织归还扬子银行桥北支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新远针织支付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实现债权费用8万元。芜湖市弋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新远针织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芜湖市弋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新远针织有限公司追偿。驳回扬子银行桥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企业融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等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对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已按约履行合同,新远针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扬子银行桥北支行要求新远针织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的请求予以支持。(2013)弋刑初字第00127号判决已生效,且未对赃款进行处理,故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可在本案中要求新远针织归还借款本息,至于借款到底被谁使用,新远针织可与弋江中小担保另行解决。


(2)本院认为扬子银行桥北支行请求的实现债权费用20万元过高,依法酌定为8万元。


(3)弋江中小担保为本案新远针织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在新远针织未还款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了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因此本院对扬子银行桥北支行要求弋江中小担保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


(4)王旭、黄霞就本案借款向弋江中小担保提供了反担保,但是反担保的权利人系弋江中小担保,且扬子银行桥北支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旭、黄霞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故本院对扬子银行桥北支行要求王旭、黄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是一起涉及刑事案件的借款合同纠纷,焦点问题是:(1)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本案的受理和审理?(2)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合议庭认为,基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基本原则,民事案件的受理以及对于被害人损失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而不受是否追赃的影响。具体可以这样操作: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向受害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如民事案件尚未审结,退还部分可以从民事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应给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刑事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的,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并可以在执行阶段解决数额扣除问题。如果民事责任承担者已经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事后追缴的赃款应当直接发还民事责任承担者。具体理由是:


1.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各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故除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带民事诉讼且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完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之外,刑民案件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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