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兰山区某保安公司的职工周某被派到某房地产公司当保安。2015年12月8日,本不该周某上班,但因为9日他家中有事,于是,8日下午,他找到当晚上夜班的同事徐某商量换班,俩人商定一致后,没有向领导请示汇报,私下就换班了。当晚7时左右,周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周某要求保安公司为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保安公司却认为周某私自换班,并未经领导同意,违反单位规定,后果应自行承担。周某为此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认为,职工违反单位规定,应由单位来处罚。而职工受伤后,是否认定工伤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周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