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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合同未能达成一致 单位应尽快终止劳动关系

    2013年4月21日,焦某进入某钢琴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焦某的报酬为每月5000元。2014年4月13日,钢琴公司提出与焦某续约,但新的工资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焦某以工资太低为由,拒绝签署。合同期满后,焦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仍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其工资。10月26日,钢琴公司以单位多次催促,焦某一再推托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决定终止劳动关系。焦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钢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几个月后才予以终止,应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钢琴公司降低了续订劳动合同的报酬标准,焦某有权拒绝续订,在此情形下,钢琴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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