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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具危险性

        201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街二环桥桥下收购使用过的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废物,并存储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翟家街道后谟村其租用的仓库内,后被告人胡某某在未采取任何消毒措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进行人工拆解、分类、装运。该批医疗废物于2014年12月12日被沈阳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现场查获。经称重,其非法处置的医疗废物重量为6.869吨。经认定,上述医疗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1类,危险特性为In(感染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办案法官称,污染环境罪不仅需要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需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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