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0-5-11
- 【标题】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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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news.jcrb.com/jsxw/2020/202005/t20200518_2157347.html
-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
(二)坚持检察官办案主体职责与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相结合;
(三)坚持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与信息留痕、公开透明相结合;
(四)坚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
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或者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听取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有关意见,办案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
第四条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办公场所接待的,检察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工作场所接触听取相关意见的,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面提交书面意见、证据材料的,检察官应当了解其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
当面听取意见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时可进行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第五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在确定和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切实开展量刑协商工作,保证量刑建议依法体现从宽、适当,并在协商一致后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六条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与审判机关对同一类型、情节相当案件的判罚尺度保持基本均衡。在起诉文书中,应当对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其中拟以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起诉书中概括说明,拟以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起诉书或者量刑建议书中充分叙明。
第七条 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或者法官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检察官作出调整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可以视情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