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0-4-15
- 【标题】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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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5671.html
- 【法规全文】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1:郭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境外回国隐瞒出境史且不执行隔离规定,致43人被隔离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29日至3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从河南省郑州市乘坐火车到达北京市,从北京市乘飞机经阿联酋阿布扎比中转,先后到意大利米兰、法国巴黎旅行,后乘飞机按原路线返回。3月7日,郭某某乘飞机从阿布扎比到达北京市后,乘坐机场大巴到北京西站,于当日下午乘坐火车返回郑州市。回到郑州市后,郭某某明知境外入郑人员需要申报健康登记和采取隔离措施,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且未执行隔离规定,返程次日到单位上班。其间,郭某某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3月11日,郭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与其密切接触的43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工作单位所在大厦全楼封闭7天。截止目前,43名密切接触者均已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尚无人实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郭某某在全球疫情蔓延的形势下,出国旅游返回后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不执行隔离规定,多次出入公共场所,造成43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单位所在办公大楼被封闭7天,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于2020年4月3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武汉来京人员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出入公共场所,致28人被隔离
简要案情
被告人常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常某获悉武汉市将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即刻驾车带着妻儿赶到湖南省长沙市,当晚在长沙市乘飞机抵达北京市。1月24日凌晨,常某一家三口在首都机场乘坐出租车到达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与其母亲、哥哥共同居住。其间,常某明知北京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未向社区报告武汉居住史,且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并乘车往返北京市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等地。2月16日,常某的母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2月18日,常某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病原携带者),与其密切接触的28人被隔离。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从武汉绕道长沙抵京,不执行如实报告和居家隔离规定,往返北京市多个地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20多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常某归案后积极配合防疫机构说明行动轨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4月3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3: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从湖北返粤后继续经营餐饮店,致173人被隔离
简要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系湖北省广水市人,在广东省河源市经营一家餐饮店。2020年1月12日至20日期间,吴某某与丈夫刘某某驾车从河源市回广水市老家,返乡期间分别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