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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在法庭遗弃精神病子女的行为

  [案情]

  2017年6月,A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小金诉被告李某抚养费案件,开庭完毕后,被告李某离开了审判庭,原告小金的父亲即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金某随后将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女儿遗弃在审判庭,也一走了之,听任小金孤苦伶仃地在法庭恸哭。法官打电话给小金的父亲金某以及母亲李某,李某以监护权由金某行使为由拒不去监护小金,而金某不接电话,无奈法官只好亲自送小金回家,到家后发现金某家大门紧锁,无一人在家,一直到天黑,金某还是未接电话,家中无一人。因小金的特殊情况,为了小金的健康,法官把小金送到当地的精神病院。连续多日,法官一直试图与金某联系,均无法联系金某;在得知金某在法庭遗弃小金的情况后,被告李某亦不知去向,从而小金临时由A区法院监管。

  [分歧]

  对于金某、李某将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女儿小金遗弃在法庭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在研究处理的时候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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