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做家长的个人信息早在学校就被他人泄露和收集了,每到快放寒假或暑假了,我们的手机就会“准时”收到培训班广告。但令人可恨的是,这些不法分子对未成年的孩子也不放过。最近,上初中的儿子刚开学不久,他们班有手机的同学都收到了同样一条短信,即某教育培训学校发来的各种补习和辅导班等方面的广告。请问,泄露和非法买卖学生个人信息,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读者 顾倩 你遇到的问题目前较为普遍,各样精准“信息服务”送达的背后,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买卖学生个人信息,并施展狂轰滥炸信息骚扰。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也可能涉嫌犯罪。 首先,这种行为属于名誉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尊严,它属于名誉权性质。
2016-05
某商店欲进行内部装修,与丁某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店提供材料,丁某必须按照商店的要求进行装潢,商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潢费。丁某接到该装潢工程后,找来小王等人进行装修,丁某每天付给小王工资100元。小王在装修过程中,不小心被异物击伤右眼。小王来信询问:他的医疗费用,该由谁担责?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丁某和商店的关系为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小王在工作中必须服从丁某的控制和支配,丁某则每天给付100元的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属于雇佣关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
2016-05
【案情回放】:2013年7月,王女士入职某化妆品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被派至一大型商场担任某名牌化妆品柜台的销售员,月工资4000元。2015年9月,由于公司未取得某名牌化妆品的销售代理权,王女士所在的化妆品销售柜台被商场责令撤出。2015年10月8日,公司以不再需要销售人员为由,通知王女士她的工作岗位由销售员调整为内勤人员,但遭到王女士的拒绝,公司遂将王女士辞退。为此,王女士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请求,遭到拒绝,王女士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最终仲裁机关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谷艳艳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该化妆品销售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该化妆品销售公司是否应当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除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有其他补偿?3.王女士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一、公司能否
2016-05
保洁工人辞职后向物业索要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其中就垃圾分类补贴是否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双方分歧很大,日前,经通州法院审理查明,该垃圾分类不应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故判令被告补齐工资差额。 2005年3月1日,乔某入职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洁工人。2015年8月,乔某因儿子生孩子需要回家照顾孩子,向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辞职,并为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荐了相应人员顶替其岗位。乔某提供劳动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10月13日,乔某又以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年,乔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5500元。 庭审中,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垃圾分类补贴系乔某工资的一部分,同时认可垃圾分类补贴款项来源于通州区市
2016-05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6〕44号 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二)主业经营
2016-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 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 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 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 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 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2016-05
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 农经发[2016]8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按照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精神要求,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制度,建立调解员队伍,加强能力建设,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 基本原则: ——坚持便民高效、符合实际。把方便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农民群众解决纠纷提供畅通便捷渠道。乡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
2016-05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 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结合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务院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的规
2016-05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5月1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中“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作如下解释: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 (一)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
2016-05
宫某于1988年到济南市市中区某厂工作,因单位经营困难,宫某自1996年起即回家待岗。1999年,该厂与印务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书,约定由印务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一次性买断该厂整体产权。由于该厂的土地及房屋被收储,2010年6月11日,印务公司接受了该厂的土地、房屋补偿及相关企业搬迁、人员安置等各项费用1900万元。2012年1月5日,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9月10日,宫某申诉至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厂和印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未予受理,宫某诉至市中区法院。 庭审中,印务公司辩称,单位与宫某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我单位收购该厂后,该厂仍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宫某要求
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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