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几年前开始选送技术骨干参加外部的专项培训。为了保证培训后的员工都能留下,公司和每名参训人员都签订了培训合同,约定了详细的服务期与违约责任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参训员工如果违约离职,不仅要返还培训费,还要承担公司到时根据人力成本损失等计算出来的“违约金”。 刘某就是众多参训人员中的一员。公司为他参加培训支付了9000元,并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但培训结束一年后,刘某就提出了辞职。公司要求他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共计16000余元,以赔偿公司的损失。刘某同意赔偿,但要求公司告诉他,是如何根据具体损失计算出赔偿数额的,否则就不予支付。公司不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却坚持违约金是“当初约定的”,一定要他支付,否则就不予办理相
2016-05
陈某于2013年3月到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门卫,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特别载明双方为劳务关系。协议约定: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委托陈某承担出入公司秩序维持工作,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陈某工资标准为每日33元。2015年11月26日,公司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务关系,告知陈某明日起不必来上班,并结算了当月工资。陈某认为自己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公司补足。公司以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为由,拒绝了陈某的要求。 评析:陈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虽是劳务合同,但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在该公司门卫岗位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且公司按月向陈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所签订的用工协议虽标注
2016-05
2015年12月24日,马某到某火锅店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800元。马某只工作了20天,即提出辞职。后马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火锅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00元。 接到该案后,仲裁员向马某释明法律规定,告知此种情况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马某坚持要申请仲裁。在此情形下,仲裁委依法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最终驳回马某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
2016-05
李某系山东某包装有限公司锅炉操作工。2015年9月,公司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因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保费发生争议,李某于2015年12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庭审时,公司辩称,因李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因李某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未缴纳社保费,应驳回李某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500元。同时,公司又让李某必须提交申请书,否则,不签订劳动合同。该申请书载明:公司要求李某参加社会保险,李某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的责任,由李某自己承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自合同签订后,公司一直未给李某缴纳
2016-05
京华时报讯(记者 杨凤临)女子路某,谎称是城建集团高层的子女,能够低价购买内部房和底商,诈骗陈某等17名被害人4900余万元。近日,市高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路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女子路某现年32岁。2010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路某谎称是城建集团高层的子女,有关系能够获得内部认购商品房,能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北京城建集团位于朝阳区东湖湾小区的内部房和底商、朝阳区首开国风上观小区的商品房。她还使用虚假的购房合同、房产证,以诱骗被害人住进其租住的商品房内等手段,获得被害人信任,骗取陈某等1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900余万元。在非法占有上述钱款后,路某随意挥霍,最终造成被害人的巨额财产损失。 2014年10月30日,路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被批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
2016-05
新京报快讯(记者左燕燕)男子申某酒后查询银行卡余额,发现钱未到账,遂持灭火器将1台ATM机砸坏。近日,西城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申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2015年1月27日,银行接到民警通知,银行的ATM机被砸坏了。 民警在现场发现,ATM机的前屏幕破裂,前面罩被砸坏,出钞口的反光镜被砸坏,外钞门也坏了,前柜门还被踹得变形,上边留有黑色脚印。 通过监控等证据,警方迅速锁定申某,并对其进行网上通缉。2015年10月31日,申某被郑州铁路公安抓获,11月5日被押解回京。 申某供述,案发当晚他喝了大量白酒。路过邮政储蓄自助银行时,申某想顺便查询银行卡余额。先在靠近门口的ATM机试了一下,发现钱没有到账。于是又去中间的ATM查询,结果还是没有。 借着酒劲儿,申某先是拿着手机砸了几下ATM机,随后从门口拿过一个灭火器往中间的ATM机显示器上砸了几下。
2016-05
裁判要旨 政府房贷政策调整导致首付比例提高,购房者获得的银行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购房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予以准许。 案情 2013年1月25日,彭琳茹与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彭琳茹购买金科公司所建面积94.41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房款总金额444639元,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首付20%共89639元。2013年3月,重庆执行新的商品房按揭政策,首付比例调整至30%。合同约定彭琳茹在金科公司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同时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现交房时间已过,金科公司未通知彭琳茹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只通知彭琳茹再交4.5万元房款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彭琳茹没同意。 2015年1月9日,彭琳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金科公司返
2016-05
裁判要旨 利害关系人以信访形式要求土地部门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土地部门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负有告知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权、申辩权义务。 案情 原告亓忠军以某煤矿占用耕地挖河行为致其财产损失为由,以信访形式要求山东省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举报的占地挖河行为作出处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新泰市人民政府先后要求被告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原告。2014年9月2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信访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你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新改河道于2005年6月20日开始动工,10月底竣工。新改河道总长度557米,宽8米,共需占地6.7市亩……” 原告认为,《告知书》无实质内容,系敷衍搪塞原告,被告行为“导致法院无法作出正确判决,原告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处理职责。被告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
2016-05
【案情】 张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其生前注册使用的QQ账号邮箱里有大量照片和信件,其妻赵某希望得到这些照片和信件。因不知邮箱密码,赵某向腾讯公司提出“过户”张某QQ账号的请求。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QQ账号所有权归腾讯公司,但QQ账号使用权可依法让渡给赵某。另一种意见认为,QQ账号涉及个人隐私,且缺乏成为遗产的法律依据,故不应支持赵某的诉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1.QQ软件的信息技术特性决定了QQ账号不能被继承。QQ软件系为用户提供传送电子信函、文件、图像和语音等各类型数字化信息的网络即时通讯程序,QQ账号则是区分不同QQ软件使用用户的标识符。腾讯公司在与QQ软件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之时,以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QQ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禁止赠予、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以排除“数字遗产”的继承。该条
2016-05
【案情】 被告人柳某(1996年8月31日出生)因其2013年3月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重庆市A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发现其2013年8月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B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其2015年6月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重庆市C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其2015年5月30日盗窃一辆价值4233元的摩托车,于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之时被重庆市公安局D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D区法院判决柳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撤销拘役缓刑一年,与拘役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再与拘役五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判决已经生效。 【分歧】 被告人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而被宣告缓刑,犯
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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