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酬客户酒精中毒 醉酒受伤不属工伤 ■帮客户陪酒摔骨折 喝成醉汉工伤难定 ■为拿订单醉酒被撞 因为喝醉权益难保 转眼,又到了年终岁尾,亲朋好友、同学同事之间的聚会自然不可少,同时,相互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客户之间自然也少不了要聚会、联欢,联络感情。觥筹交错之间,彼此感情更加紧密,业务联系更加顺畅。毫不客气的说,节日应酬是不少行业之间增进彼此了解,增加业务往来的重要渠道之一。然而随着应酬的增多,为联系业务公关饮酒致伤引发的劳动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应酬客户的过程中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能否申请认定工伤?”“帮客户陪酒,醉酒摔伤是否属工伤?”“为了来年多拿订单,邀客户聚餐,醉酒后出车祸被撞伤,该如何维权?”……最近,本市甚至外地多名员工及员工家属针对工伤认定的问题,致电本报咨询。 记者针对其中咨询较为集中且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有些模糊的情形进行了整理,并邀请北京市
2013-12
案情 赵某与励精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对赵某名下的产权房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实施拆迁。签订合同后,赵某向励精公司承诺了搬迁时间。然而时隔半年以后,赵某的继子女李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确权。随后,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现励精公司要求赵某履行搬迁并交房义务,并诉至法院,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其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不予认可,且无证据显示赵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时,李某知晓并同意。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确权调解书是否具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作为法律文书之一,应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赵某与励精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根据法院生效调解书丧失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且李某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不予认可,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无权处分,合同应归于无效,励精公司只能请求
2013-12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5号 【发布日期】2013-12-13 【生效日期】2013-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n
2013-12
老郭于2011年4月1日入职某服务中心工作,担任协管员一职,每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在职期间,双方签订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20日,服务中心向老郭发放《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是老郭不遵守上下班时间,经常迟到早退,工作表现差,消极怠工,经多次谈话仍不改正。 老郭不服服务中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服务中心支付:1、超时加班工资9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0元;未休年假工资4000元;2、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工资20000元。仲裁委经审理,驳回老郭的全部申请请求。老郭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服务中心提出老郭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当予以驳回。老郭解释说,2012年5月12日其突发脑梗塞,住院治疗近一年时间,2013年5月
2013-12
更多试用期被无故解除合同 员工状告公司维权 要求履行合同比直接索赔多得8万元 ■他年届不惑,经猎头公司介绍应聘到泰科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 ■半年的试用期,仅过了两个月,公司就无理由赶他走人 ■若索赔,最多不过一月薪水,而要求履行合同,单位须赔偿8万多元 原以为用不用一个员工,尤其是试用期内的员工完全是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事:“想让他来,他就来!想让他走,他就得走!”所以,泰科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科公司”)对张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被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屑一顾。但是,经过仲裁裁决和法官释法后,该公司于12月12日彻底“软”了下来。 “我是通过猎头公司来到泰科的,但与用人单位比,还处于弱势。在仲裁时公司不仅一口回绝了我的全部诉求,甚至连书面答辩都懒得做,态度十分傲慢。”张铮告诉记者:“现在,公司知道自己输理了。虽然它不同意支付21.823万
2013-12
公司负责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股权给亲戚,股东要求以同等价格优先受让股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7年12月登记成立。2007年3月,德新公司申请股权变更登记,黄某持有股权10%、林某持有股权85%、第三人陈某持有股权5%。后黄某与林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约定由黄某出资1000万元与林某共同投资收购德新公司,收购后由林某负责经营德新公司,黄某不参与经营。2009年2月3日,林某与其亲戚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林某将其持有的德新公司20%股份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股东变更登记。 黄某认为林某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其股东优先购买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林某向张某转让股权并未告知黄某,更未书面通知征求黄某的同意,已侵犯了黄某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013-12
12月3日,北京的一位大妈从一开始以讹传讹的“讹老外”遭网友“炮轰”,到后来是老外将大妈撞伤的事实还原,一天之间两次登上了中国网页新闻的头条。大妈事后在接受传统媒体记者采访时说,网络舆论的压力使她两天都没吃东西、没合眼。 近年来,网络媒体新兴的传播方式对公众的行为产生了极大影响。网页新闻、论坛、贴吧、博客、微博、微信,不管什么样的信息,包括侵权信息,一旦发布,经过登载、转载、转发、评论,甚至是置顶、排名、链接之后,很快举世皆知,有些已侵犯了他人隐私、诋毁了他人名誉,但仍浑然不觉。为此,在今年“12·4”法制宣传日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审理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对近三年来该院审理的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进行了梳理,通过对此类案件特征的分析,提醒公众——互联网世界,同样需要您合法理性发言。 接到投诉做法不同 百度新浪责任迥异 靳
2013-12
原告刘某等231名村民认为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将原告所在的某村办窑厂占用土地为第三人吴某、高某颁发土地使用证,使本组村民失去原享有土地使用权,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本村村民委员会拒绝起诉,刘某等人遂以村民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评析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是集体财产的管理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的诉讼主体应当是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有自己财产,可视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当村民小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实践
2013-12
宠物狗被撞死,狗主人起诉要求赔偿狗的价值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狗主人获赔宠物犬死亡损失及鉴定费用共计1.4万余元。 2011年6月23日傍晚,郑先生夫妇二人带领宠物狗“阿布”散步,突遇阿福驾车不慎将宠物狗撞死。经交管部门认定,阿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郑先生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阿福和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宠物狗的价值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申请对宠物狗的价值进行鉴定。但因对动物价值的鉴定并未纳入司法鉴定范畴,没有司法鉴定机构能对该项目进行鉴定,合议庭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家证人的规定,邀请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厦门科研教学实习基地的李警督作为专家证人,对涉案宠物犬价值进行鉴定,并出庭陈述鉴定的方法和依据。 审理中两被告认为,车辆碰撞狗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不是狗的自由活动场所,主人没有拴狗链散步导致事故发生,宠物犬死亡
2013-12
王某于2008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5日,王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庭审中,为了证明王某的申诉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该公司提供了王某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记录中显示,王某自2012年10月10日起就离开了工作岗位,但上面无王某签字。对此,王某也不予认可。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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