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单位伟洪公司在开展乌鲁木齐到阿克苏地区货物托运代收款业务过程中,公司负责人王某、彭某明知公司经营亏损,仍与商户继续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在收取代收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至案发时,累计拖欠258名商户代收款1836219元并无力返还。经查,被告单位伟洪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出资额为5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出资额为49%,任公司监事。 【分歧】 对于本案中的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彭某的刑事责任。
2013-12
案情 :2011年8月26日14时许,被害幼女明某(2002年4月29日生)在学校门前玩耍时,在附近租房居住的仝某以食物和玩具为诱饵将明某诱进房屋,让明某观看自己电脑存放的黄色图片和淫秽电影,并让明某吸舔自己的生殖器后,又抠、摸、舔明某会阴部,并将其生殖器插入明某的阴道口处,后其将阴茎插入明某口中射精。当日晚,明某的母亲得知情况后报案,公安将仝某抓获。 分歧:对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按刑法牵连犯理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按刑法吸收犯理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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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3月12日,原告杨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主车投保交强险,为自有的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2013年4月25日15时许,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上述主、挂车倒车时,撞到周某所有的房屋,致使其七间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经对事故现场勘察确认财产损失状况,并由工程造价部门进行受损房屋拆除及新建预算,工程造价为10万余元。2013年5月7日,当地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原告的司机与周某达成协议,约定肇事方赔偿周某房屋损失费共计8万元。次日,原告向周某转账支付赔偿款8万元。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主车交强险财产分项下赔偿2000元,但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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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会公告[2013]44号 【发布日期】2013-12-02 【生效日期】2013-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4号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2日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doc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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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共6个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家用汽车的,其权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销售者出售汽车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这对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倡导诚信经营,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引领意义。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劳动者在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例贯彻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调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利于依法促进就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能够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绩效考核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从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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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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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26号 【发布日期】2013-11-21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 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 法释〔2013〕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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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3〕13号 【发布日期】2013-11-21 【生效日期】2013-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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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通字〔2013〕37号 【发布日期】2013-11-14 【生效日期】2013-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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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42号 【发布日期】2013-11-19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二、第七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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