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发布日期】2013-11-15 【生效日期】2014-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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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3-11-14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令2013年第2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 尚福林 2013年11月14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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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药监局令第2号 【发布日期】2013-11-06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2013年11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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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公司将其下属的皮鞋厂承包给原职工范某经营,承包期为三年,范某向公司缴纳税后利润 12 万元。期满后,双方签订不再续签承包合同的协议书,公司将皮鞋厂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折价卖给范某,约定范某将皮鞋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交回公司,由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范某不能再以皮鞋厂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原皮鞋厂的债权债务均归范某个人承担。但是,范某并未按约定向公司交还营业执照、公章等,而是仍以皮鞋厂名义从银行贷款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偿还承包期间所欠债务、工人工资及生产销售皮鞋活动,至今未能归还贷款。范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表见代理行为? [案情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列举了犯罪分子常用的五种诈骗贷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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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向X之夫、熊一、熊女之父熊X于1996年10月17日在河南省浚县遭遇车祸,住进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同年11月1日转入宝鸡县医院治疗,后因病重,于1997年1月19日转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23日,熊X邀请宝鸡县W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律师到西安,并将孙X(熊X秘书)、熊一(熊X之子)、吴X(被上诉人熊女之夫)叫到病床前,由张律师代书立下生前遗嘱,其内容:“我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在河南浚县视查工作时不幸发生车祸,现正在医院治疗恢复阶段,为了答谢张X的照顾以及了结我的心愿特写此遗书。一、现金:现有现金壹仟叁佰壹拾陆万元(13160396.73元,暂在吴X、张X处保管),分成四份,熊一、熊女、张X、向X各壹份。向X的一份由熊一代为保管,向X和熊三共同使用。二、企业:1.烟台X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份由儿子熊一、女儿熊女继承,由女婿吴X代为参于管理,所取得效益归他们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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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8年初,被告陈良(化名)开始向原告李民(化名)购买煤灰。起初几笔生意双方均用现货现金交易。2008年11月22日,陈良在其经营的机砖厂内亲笔出具欠条,结欠原告煤灰款7000元,但至今尚未偿还。李民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煤灰款7000元。 被告陈良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写给原告的欠条是事实,但没过多久,这7000元的欠款就已还清,双方已无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中,原告李民提交了一张欠条,证明被告陈良在2008年11月22日拖欠其煤灰款7000元,被告质证后表示无异议。被告亦提交收条1张,证明其在出具欠条不久后就已还清7000元欠款。原告质证后认为该收条是从一份完整的收款收据撕出来的。原告在2008年11月22日前多次与被告发生买卖关系,曾出具过多份收条给被告。这张收条是原告在2008年11月22日之前出具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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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25号 【发布日期】2013-11-11 【生效日期】2013-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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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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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赵先生是邯郸一家技术服务公司股东,他发现有伪造其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显示他将出资转让。因此,赵先生将公司告到邯郸市某人民法院,要求笔迹鉴定,确认其股东身份和相应的股权比例。诉讼中,赵先生发现公司可能恶意注销影响其权益,所以近日他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公司在诉讼期间进行股权变动登记及注销登记。 赵先生诉称,其出资现金10万元成为被告公司股东。2008年11月,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将他对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他人,并炮制了出资转让协议,并且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上均有他的签字。但是他本人并不知晓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实际上也根本未参加此次会议,更没有与任何人签订过所谓的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上其本人的签字均系伪造。所以,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和相应的股权比例。 [案情分析] 开庭审理时,公司对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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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9年6月,被告人张某受上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委托送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局)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支票,其把该支票转让给上海某商业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1999年6月至9月,被告人未经某公司许可,擅自委托山西运城某制版有限公司制造某火锅调料封口膜板13根,交浙江昌南县某塑印厂印制某火锅调料封口膜50余万只,并委托浙江萧山某包装有限公司印制某火锅包装纸箱1万只。1999年9月26日,被告人在本市龙吴路2439号的工厂组织生产假冒的某火锅调料。后被上海市工商局查获。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书证等佐证。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请予依法审判。 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张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关于第一项罪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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