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之需,钟仁仁向亲友借钱买了一辆了别克小轿车。谁料才开了几个月就被撞坏。现车辆虽已修复,但综合性能无法恢复原状。无奈之下,钟仁仁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雷艺球赔偿贬值费。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雷艺球赔偿原告钟仁仁贬值费等28366元。 2013年3月23日9时10分,被告雷艺球驾驶大型货车沿323国道由田阳往巴马方向行驶,当行至323国道1453KM+450M处时,被告雷艺球驾驶的货车突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撞向对向钟仁仁驾驶的轿车,造成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田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雷艺球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占道行驶,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
2013-10
车辆脱保后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但驾驶员倪某却“另谋出路”,伙同保险公司业务员顾某和汽车修理厂老板沈某自导自演了一出“车祸现场”。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诈骗案件,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6万元。 今年2月8日,倪某向朋友借了一辆宝马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上了前面的一辆越野车和出租车,左前侧大灯碎落一地,且车身有明显凹陷。交警达到现场后,做出倪某负全部责任的判定,让倪某等人去修理厂定损。倪某在车上找到一张车辆的保险单,细看之下,倪某发现,该保单的保险日期截止到去年10月份,车辆早已过了保险时效。 “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获得保险理赔的?”倪某立即想起之前一直为其公司办理车辆保险的业务员小顾。小顾建议倪某和事故车主私了,再去办理新的保险后制造车祸。为此,倪某共赔付了2200元,并将车上撞落的大灯玻璃碎片及
2013-10
张某携带刚出生三个月的女儿贾某乘坐公交车,刚上车就被同在车上的高某用肘部撞伤,导致贾某鼻子红肿并流血,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日,北京市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贾某的母亲张某称,2013年5月,其携女儿贾某乘坐806路公交车时,张某在高某之后上车,高某上车后刷完公交卡,将公交卡放入贴身口袋时,右胳膊后肘撞到了贾某的脸部,导致贾某鼻部红肿流血,后哭闹不止,全家护理半个月,经多家医院诊治,现在贾某已经治疗完毕,但高某一直拒绝赔偿贾某的损失,故要求高某赔偿贾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1万元。 高某辩称,自己年近60岁, 事故发生当天其刚刷完公交卡,后面就有人跟着上车了,刷完卡后高某将公交卡放入口袋时,感觉到车辆晃动,自己站不稳,胳膊撞到了后面的人,后面的张某称自己怀中的孩子鼻部受伤,要求陪同治疗,下车后高某陪同孩子的父母前往医院治疗,但是因为
2013-10
艾先生与任女士原是夫妻关系,2010年,法院判决艾先生与任女士离婚。现艾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任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的一套房屋。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艾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艾先生诉称:2001年10月19日,前妻任女士与北京城建住宅合作社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约定由任女士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91 306元。对于出资问题,艾先生主张诉争房屋是由艾先生与任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艾先生认为,离婚时,任女士理应将房产分给自己一半。于是,艾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任女士名下的房产。 被告任女士辩称:本案诉争的房屋是用自己父母宅基地拆迁补偿款购买,并且登记在任女士个人名下,是父母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属于任女士的个人财产,原告艾先生无权分割。艾先生和任女士在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艾先生常年离家,下落不
2013-10
离婚时竭力争夺儿子抚养权,养育五年后发现儿子非亲生。21日上午原告李先生打赢了这场官司,江苏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自行抚养儿子,并返还李先生为抚养儿子所支出的费用6万元,支付李先生精神抚慰金3万元。“ 李先生和前妻张女士都已年近四十,十年前,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张女士顺利生下儿子浩浩。六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李先生费了不少劲儿,才争取到了儿子的抚养权。随后,李先生抚养了儿子五年。 然而,随着儿子渐渐长大,李先生的亲友却发现,孩子无论在长相还是性格上,都与父亲差异甚大,大家开始传起了风言风语,怀疑孩子并不是李先生的亲骨肉。 养了这么多年的孩子,李先生从未怀疑过儿子不是亲生的。为了证明孩子的清白,堵住悠悠众口,李先生带着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令他始料未及的是,鉴定结果显示:他不符合作为浩浩亲生父亲的遗传基因条件,鉴定结果排除了他与儿子之间存在亲生血
2013-10
洗衣中心接受宾馆委托洗涤衣物,其间宾馆法定代表人变更,当洗衣中心索要洗涤费时,宾馆对变更前的费用不予认可,而洗衣中心老板马女士拿出来的凭证却无法支持她的主张。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驳回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马女士虽然觉得有些委屈,但也承认自己对于交易凭证的大意才造成如此后果,今后一定要加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女士起诉称,她开了家洗衣中心,2010年6月与甲宾馆签了洗涤协议书,约定甲宾馆委托洗衣中心洗涤衣物,洗衣中心按时取送衣物,每月结算,结算凭证为双方清点人员每天签字的收料单,协议有效期一年。2011年甲宾馆法定代表人变更,双方于2011年6月又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洗涤协议书。马女士后将甲宾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宾馆支付其拖欠的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的洗涤费41 916元及利息。 甲宾馆辩称,现任法定代表人何某是2011年4月接手
2013-10
民间借贷起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当庭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 2012年5月12日,原告肖某向被告李某借款20万,期限为1年,肖某以其价值35万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李某要求,双方同时签订了担保性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肖某全权委托李某代为出售其房产,委托权限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领取售房款等。借款到期后,肖某无力还款,李某遂自行将其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过户到自己名下。肖某知道后多次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支付差价15万元,李某以委托合同没有限制出卖的最低价格为由予以拒绝。肖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委托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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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被告李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平乐县马渭村路段时,与对向由王某(化名)驾驶并搭乘罗某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罗某受重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13年5月24日,经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车违法超车驶入左侧占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与事故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乘客罗某无过错;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5月29日,受害人王某的家属就其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李某、曾某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469266元(受害人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按诚征标准计算)。日前,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件审理
2013-10
放任八岁女儿自己横穿马路,失职父母被判自担部分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余先生因未牵女儿过马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自担部分责任。 去年9月一个下雨天,余先生一家四口外出,经过海淀区上地东路一个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余先生已走过路口,妻子怀抱儿子在后,八岁的女儿彬彬想追赶父亲便独自跑着横穿马路,被刹车不及的李某撞伤。经交警认定,李某驾车经过未设人行过街设施路段,未避让行人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近七万元。 庭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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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外出时,公交车在某公司门前遭遇交通事故,致使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为此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交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太师屯法庭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648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乘坐被告所属的公交车外出时,公交车在途经某公司大门时与该公司的大货车相接触,致使包括他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他受伤后被送往密云县医院治疗,留观5天,后回家静养,留观期间治疗费由他先行垫付。现因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被告某公交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王先生确实乘坐公司公交车,但王先生是由于第三方责任受伤,王先生受伤后,公司已支付王先生医疗费7398.2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20元,现同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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